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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市人民政府参与李某其诉其行政征收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820

律师代理某市人民政府参与李某其诉其行政征收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市人民政府参与李某其诉其行政征收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

2017年2月,被征收户李某等的房屋因属于某市劳动路和沿江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约,某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6日,2月13日分别向李某等下达了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李某等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该两案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合法,补偿合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驳回李某等的再审申请。  

【代理意见】
关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行初94号案:

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房政字[2018]002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该征收决定所涉项目系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为了加快就成提质改造,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的需要。2017年某市人民政府启动了沿江二期和劳动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并依法依程序进行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征收条件。征收项目符合《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刚要》(201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某市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城市功能,改善片区人文居住环境,并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理解和配合。

二、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1、劳动路棚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已经依法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修改情况已经公布。

2017年1月22日某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通过《某市沿江二期和劳动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论证稿),并于2017年3月22日在某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某市人民政府根据征求的意见,经研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并于2017年12月27日在某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修改方案的公告。

2、劳动路棚改项目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某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是某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部门。2017年8月23日某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对劳动路棚改项目的社会稳定评估结论为:风险较低,可实施征收。2018年1月10日,某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批复同意。

3、劳动路棚改项目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根据劳动路棚改项目的立项批文,该项目总投资70068.37万元,其中17068.37万元由某市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筹措,涉及到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款项在被征收人拒不领取的情况下,已经足额提存至某市公证处,征收决定并未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2018年1月15日某市人民政府对劳动路棚改项目作出征收决定,该决定已经在某市政府网站及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公告。

三、对于被征收人质疑的几点程序问题的意见。

1、被征收人主张其房屋不是危房,故不是棚户区。本案发改立项批复文件规定的“棚改”项目,与“危改”虽有关联,但系两个不同概念。棚户区改造项目侧重片区的城市功能陈旧、不完善,并非特指被征收的具体房屋是否属于危房,只要整体规划认定为“棚户区”则符合公共利益。

2、关于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真实性问题。发改行政主管机关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管机关,其职责之一就是通过立项审批工作,就某一拟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和宏观调控需要要求。意味着,只要有立项批复,则说明项目必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关于被征收房屋没有进行调查登记的问题。尽管本案被征收人配合程度极低,没有主动登记,但征收实施机构在征收过程中已经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调查和测绘,并且发现测量结果与产权登记存在出入,事后也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结果作为了补偿依据。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问题。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负责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现《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规定 :市、县市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房屋征收部门或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本案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具体实施,某市人民政府予以审查批复,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对于评估方式,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机构,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本案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任何不当。

关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行初95号案 

一、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问题。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本案的机构确定虽是用选票的方式,但选票方式通过多数决形成了协商的结果,因此应当认定为协商选定机构。被征收人之所以未参与选票,是其自行放弃选择评估机构的机会。

二、关于补偿方式是否侵害被征收人选择权的问题。

某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实施机构在补偿方案中已经设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其中包括货币和公寓式安置(产权调换)方式,且公寓式安置房的购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充分体现了利民惠民的宗旨。同时,某市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和相关单位此前已经多次告知了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公寓式安置方式,并提供了备选房源。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亦载明具体的补偿方式。之所以用货币进行提存,是因为被征收人拒不选择房源,导致客观上只能用货币提存。如被征收人愿意选择公寓式安置方式,征收机构仍可实现其合法合理需求。

综上,本案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补偿合理,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效力。 

【判决结果】
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行初94号行政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等的诉讼请求。

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行初95号行政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等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1、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行初94号行政判决;

2、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行初95号行政判决。

案例评析】
拿破仑说:所有权,对占有所有权的人来说具有不可侵犯性。我本人,掌管着大量的军队,但却不能攫取一块土地,因为侵犯一个人的所有权,就是侵犯一切人的所有权。

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合理诉求为上为大,司法对于征收程序的审查既要严格对照程序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征收机构是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是否坚持居民原生活不下降的征收原则的审查。

例如本案中对于项目是否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做了严格的审查。但对于不规范的“选票”方式协商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补偿提存等程序则引用了“并未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说理方式。既坚定不移的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又考虑到了城市建设的中心工作。

本案的审理时间,《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尚未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出现了“程序复杂、要求繁多、时间冗长、效率地下”的现象,一个好项目,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腾地时间常常会拖到3至5年。岳阳市作为大城市,旧城改造是必然,因此市区,县级面临繁重的征收改造任务,此阶段的征收行政案件也集中爆发。征收项目越来越多,征收工作人员队伍越来越庞大,规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该如何依法依规,快速推进征收补偿和腾地工作,该如何规范征收流程,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而征收过程中引发的诉讼,通过司法审查,也给予了征收工作非常重要的司法建议。

2021年1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结合湖南法院行政审判实际,提出了征收行政案件裁判指引,可谓是征收类行政诉讼的智慧结晶。

【结语和建议】
虽行政征收及补偿两案最终以被征收人败诉作为结果,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裁定书中指出:某市政府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政府常委会议讨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提供的《资金来源证明》缺乏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不足以证实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款存储、专款专用。但考虑到被诉征收决定涉及征收户众多,已经开始实施,且某市人民政府对于李某等人的征收补偿款已依法提存,再审程序侧重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的救济,被诉征收决定没有损害被征收人的实体权利,故不予再审。

再审审查裁定指出了涉案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程序瑕疵,为今后基层人民政府的征收工作作出了正当程序的指引,但在司法程序上说明再审程序侧重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虽征收程序有瑕疵,但整体上并未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前提下,应保留其效力。这昭示了司法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既注重程序的合法性,更注重审查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收到行政行为的侵犯,若程序瑕疵未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则不建议引导当事人过于纠缠诉讼,引起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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