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国际物流公司参与某拍卖公司诉其撤销仲裁裁决案
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简称古道公司)以山东某拍卖有限公司(简称拍卖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意向书》无效;(二)被申请人拍卖公司返还《承包经营意向书》项下人民币420万元;(三)被申请人赔偿占用420万元款项期间给仲裁申请人造成2016年5月9日之前的利息损失。
2016年12月27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济仲裁字第0457号裁决书。仲裁庭意见:(一)仲裁申请人与仲裁被申请人签订《承包经营意向书》时,仲裁申请人并未取得行政审批手续,合同的目的系规避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需取得相关审批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承包经营意向书》无效。(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42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三)关于仲裁被申请人占用承包费用的利息,按照造成利息损失的原因力比例,仲裁庭酌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
申请人拍卖公司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申请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仲裁委员会(2016)济仲裁字第0457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一)被申请人古道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虽然有签有《承包经营意向书》,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名为承包关系,实为委托代建法律关系,前期投资建设相关事实应当查明,而这些资料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对查明案件事实和裁决结果将会有重大影响,足以影响济南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二)济南仲裁委员会枉法裁判,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承包经营意向书无效,这样被申请人占有、控制、经营涉案项目资产,而申请人又需返还项目建设款项42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一、本案不存在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申请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提到的唯一隐瞒的证据是963万元工程款证据,但该证据被申请人仲裁阶段已经提供,且申请人对该963万元工程情况、施工资料等是知悉的,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
(一)农业物流园963万元工程施工证据,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已经提供给仲裁委,且该963万元施工情况仲裁委已经查明。
(二)拍卖公司在仲裁阶段对被申请人提供的造价咨询合同和付款凭证的质证意见,已证明其知悉被申请人农业物流园963万元工程建设情况,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
(三)梁某在本案中既是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又是某造价公司的代表;而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又都是杨某斌,且杨某斌同时兼任拍卖公司的法人。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已经完成了963万元工程建设的情况知悉。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形。
(四)拍卖公司在庭审中当庭提到的被申请人隐瞒了国有资产流失等证据的情形也不存在,相关证据在仲裁阶段已提供。
(五)郯城县红花镇政府已发函收回项目土地和地上物。拍卖公司主张被申请人“既占有、控制、经营红花商贸物流产业园项目,又主张申请人返还项目建设款”的情形不存在。
二、拍卖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通篇及其当庭罗列的理由,都是对仲裁委认定的涉案合同法律关系和纠纷事实的不服,而该等理由是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体范畴,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因此,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拍卖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都是仲裁实体裁决的范畴,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均属于程序性审查事项,实体裁决的范畴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
(二)2013年11月1日,济南仲裁委实施了新的《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旧的仲裁规则已经不再适用。申请人引用2004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0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条文引用错误。
三、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四、申请人同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一、驳回拍卖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于焦点一被申请人古道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申请人拍卖公司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委托代建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古道公司在仲裁时隐瞒了项目建设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拍卖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为委托代建法律关系,该论点涉及仲裁机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属于仲裁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申请人所述的事实及理由不属于被申请人古道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关于焦点二济南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该案时是否存在枉法裁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书的理由,申请人拍卖公司虽主张该裁决属枉法裁决,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究其本意是对仲裁庭对《承包经营意向书》是否履行、420万元工程款是否返还等实体裁决结果存有异议,申请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适用法律问题,属于仲裁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申请人拍卖公司的撤销申请无法律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拍卖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63条“申请撤销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双重审查机制,规定司法监督范围包括对程序、法律适用、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实体和程序上的监督。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7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法复(1996)8号]等批复,规定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不予受理。
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第20条规定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避免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设置过多的上诉、再审等程序,缩短仲裁裁决处于不确定法律状态的时间,维护了《仲裁法》第9条规定的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制度层面在极力地维护两个彼此冲突的价值目标。司法实践中,法院已逐步合理地确定司法审查范围,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京高法发(2013)65号]第1条规定:法院一般应当依照当事人申请的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应主动扩大审查范围。但是涉及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情形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法院不得以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作为撤销理由,不得针对仲裁裁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认证、事实的认定等实体处理内容进行审查。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实为其所主张的委托代建合同证据,涉及仲裁机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而该等理由是仲裁裁决案件的实体范畴,一般不属于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
一项截至目前的北京市各级中级法院司法审查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的数据表明,法院支持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理由的,比例低于10%,法院往往认为申请理由属实体审查范围,未支持当事人请求。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可以依据当前仲裁司法监督相关规定,审视: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的撤销理由,是否主要涉及仲裁机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是否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2、该证据是否与双方争议的关键事实有直接关联,直接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决结果;3、对方当事人独占该证据,主张该理由的当事人不持有该证据,也不能通过其他途径合法取得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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