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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司法局、某司法厅参与马某某诉其不予受理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450

律师代理某司法局、某司法厅参与马某某诉其不予受理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司法局、某司法厅参与马某某诉其不予受理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马某某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参加了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马某某报名时在《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上“毕业证书编号是否可在学信网上查询”一栏中填写的是“无法查询”。针对此情形,报名系统相应提示须在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学信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报名者只有点击“我知道了”才能报名成功。马某某参加了2019年法考,考试成绩为:客观题166分,主观题105分。2019年12月23日,马某某向某市司法局提交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某市司法局对马某某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并登录学信网查询其学历,结果为无法查询到学历学息。

某市司法局要求马某某对其毕业证书在学信网进行认证并打印结果,马某某称不懂操作,该局工作人员协助其在学信网进行了查询和认证,结果为马某某提交的学历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以下简称中央党校函授本科)毕业证书不属于国民教育学历。某市司法局于2019年12月27日对马某某作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并告知了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马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向某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某省司法厅经组织双方听证,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X司复决字[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市司法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马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司法局对其作出的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和某省司法厅作出的X司复决字[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司法局、司法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和适用依据准确。

二、向考生发放准考证,同意其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不意味考生已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完全符合报考条件。

(一)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的规定,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首先需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后再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受理、初审、报送、复审、报批等程序后,发放证书。《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5号)规定了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的材料,同时规定“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宜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11号)和《XX省司法厅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规定,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凡在资格申领阶段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历查询报告或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前述规定充分说明了对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的实质审核是在资格证书申领阶段,而报名阶段实行的是“承诺”制,需要报名考生在系统内承诺自己符合报名的学历要求。

(二)马某某通过司法部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参加了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在《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上“毕业证书编号是否可在学信网上查询”一栏中填写“无法查询”。报名系统相应提示“查询不到的,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马某某点击“我知道了”确认提示内容后,才成功报考。故马某某知道自己在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需验证学历。而并非其在诉状中所称的“以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网上报名,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具有“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不能等同于“本人毕业证书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和《XX省司法厅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规定报名人员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马某某首先已明知自己的毕业证书编号在网上“无法查询”,其次在资格申领阶段又不能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故已明显不符合资格证书的申领条件。马某某所提交的《查询结果通知》,是在其学历证书查询不到的情况下,申请认证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对其认证结果的告知,并非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与规定的报名材料明显不同。

四、马某某提交的《查询结果通知》不符合其考试报名承诺,且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不符合报名条件。

(一)马某某所提交的《查询结果通知》的查询结果为“此证书不属于国民教育学历证书”,而其《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上“毕业证书类型”一栏明显填写的是“符合国民教育序列的其他毕业证书”,两者之间明显存在矛盾,故其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报名承诺。

(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问题的函》(司办函〔2003〕第151号)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校函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院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04〕第110号)已明确因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未包括党校函授毕业学历。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2020)湘0511行初174号、(2021)湘05行终2号

案例评析】
本案中,马某某通过司法部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在《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上“毕业证书编号是否可在学信网上查询”一栏中填写“无法查询”。报名系统相应提示“查询不到的,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马某某点击“我知道了”确认提示内容后,成功报考。故其在考试报名阶段便已知道自己学历存在问题。

虽然其考试成绩合格,但在现场审核阶段其不能按规定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的条件,某市司法局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合法适当。马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某省司法厅依法履行了受理、通知、听证、审查、送达等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结语和建议】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起,司法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律师执业的学历要求确定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多年来在司法考试领域因学历问题产生纠纷层出不穷,围绕“党校函授学历”、“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认证报告”等问题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一方面,我们为经过不断努力通过考试但因学历问题无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感到惋惜,另一方面作为有志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也应该尊重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尊重规则。不符合报名参加法考的学历条件,在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不能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自然不能获得职业资格。

早在2003和2004年《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问题的函》(司办函〔2003〕第151号)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校函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学院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04〕第110号)中已明确因党校函授毕业学历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未包括党校函授毕业学历。

事实上,无论是原来的“国家司法考试”还是现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每年度的考试通知中,司法部在“报名条件及认定”中均有对学历条件的明确规定,各省在发布考试公告时也会有具体明确要求。故建议考生报名在报名前进行详细的了解。在确实难以自行判断的情况下,可以在向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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