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厅政府参与王某诉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案
2020年2月7日,王某向省某某厅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于湖南省当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省某某厅于2020年3月16日查看到王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日与王某取得联系并确认3月16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省某某厅2012年至2019年每年第一次、最后一次定期核实所在地企业对国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对国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的文件。
2020年3月24日,省某某厅向4家稀土企业下发《关于征求公开我省稀土企业执行国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情况和对国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相关资料信息意见的函》。上述企业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6日、27日、31日向省某某厅反馈意见,主要内容为: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并将生产经营、生产计划等信息列入保密制度。同时,由于稀土行业专项秩序整顿涉及企业指令性计划执行、商贸流通企业购销等多方面内容,省某某厅未专门就湖南省稀土企业指令性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下达意见。
2020年4月2日,省某某厅作出被诉回复并邮寄王某。王某不服,向某某部申请行政复议,某某部收到复议申请后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省某某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依据。2020年7月27日,省某某厅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020年8月5日,某某部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30日作出。2020年9月2日,某某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各方送达。王某不服,于2020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代理律师受省某某厅委托参与了诉讼。
省某某厅在法定期限内已将依法作出的《回复意见》送达给王某,程序合法合规。
二、省某某厅向王某答复“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1、“省某某厅2012年至2019年每年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定期核实所在地企业对国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因涉及商业秘密,省某某厅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相关稀土企业具体的生产信息、数据,可能涉及4余家企业的商业秘密,故省某某厅向相关企业征求意见,相关企业均答复不同意公开。据此,省某某厅答复王某不予公开上述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2、王某申请公开的“对国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的文件”需要省某某厅进行信息加工、分析、汇总、制作,可以不予提供。
王某申请公开的“对国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的文件”需要省某某厅进行信息加工、分析、汇总、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之规定,省某某厅答复王某不予公开上述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案中,省某某厅在收到王某要求获取涉案信息的申请后,调查了涉案信息的情况,对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征询了相关公司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作出认定,后根据查明情况作出被诉回复,对王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分项予以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某某部受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审查、延期、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对省某某厅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透过本案并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代理律师认为,行政纠纷中,行政机关应从事前和事中进行风险防控,并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法律法规对于法定期限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防止因超过期限而导致的程序违法。
二、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时,对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征询相关第三方的意见。
三、准确理解政府信息是属于“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还是“内部过程性信息”,并在做出回复时对各种类型的政府信息进行研究。
四、在处理行政诉讼或纠纷事项时,应加强与上下级和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联系,以便更准确地做出应对措施。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