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崔某、余某夫妇因垦荒种植棉花、黑枸杞,多年从某农资公司赊欠农资,截止2018年12月18日,双方对多年来农资欠款进行清算,确定欠款金额为333094元。崔某多年种植棉花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资金缺口较大,双方协议将此笔应由崔某归还农资公司的欠款借给崔某周转使用。
协议达成后,崔某出具一份333094元的借条。在2016年5月初的时候,崔某因投资种植黑枸杞资金缺口较大,曾向农资公司提出借款的请求,由于双方多年来的农资买卖关系,农资公司同意了崔某的借款请求,农资公司于2016年5月向崔某提供借款30万元,崔某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7月13日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农资公司均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使用。
2019年7月16日,农资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崔某提出索要借款的请求,崔某重新出具了一份40万元的借条给农资公司,由于崔某不能及时还款,2019年10月农资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农资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崔某支付多年来的货款及归还借款。
鉴于本案有可以调解的基础,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崔某与农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方案是:一、崔某拖欠农资公司的733094元的欠款,崔某于2020年1月25日向某农资公司偿还欠款368094元。二、余款400000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还清。
一、崔某和农资公司有多年的农资买卖关系,双方对欠款金额733094元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二、崔某、余某信誉良好,只是由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及市场经营风险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紧张,崔某认可借款及欠款,并愿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偿还借款及欠款,如农资公司不同意延期还款,人民法院可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调解方案符合实际,农资公司愿意接受调解。
三、如果本案不能达成调解,法院一定会判决崔某偿还借款,崔某因资金链断裂,来年土地荒废不能耕种,同时农资公司的欠款也没能力偿还。如果农资公司同意延期还款,崔某不但能从银行获得农业贷款,而且可以正常耕种土地,同时通过经营土地偿还农资公司欠款,通过对本案当事人历史关系的充分了解,代理律师认为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调解协议方案是:一、崔某、余某拖欠农资公司的733094元的欠款,崔某于2020年1月25日向某农资公司偿还欠款368094元。二、余款400000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还清。
一、被告崔某、余某于2020年1月25日向某农资公司偿还欠款368094元;
二、被告崔某、余某于2021年1月25日向某农资公司偿还欠款400000元余款;
三、如被告崔某、余某未按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农资公司可对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565元,由被告崔某、余某承担,于2020年1月2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
本案中,崔某没能履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是否受此次疫情的影响是关键的事实因素,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是法律因素,能否通过人民法院强制全额执行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崔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需要和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政策法规结合起来分析判断,本案存在特殊情况,应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特殊情况下的规定结合,应在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灵活处理本案,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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