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甲银行”)为某市兴旺家具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兴旺家具公司”)开出4000万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15日。兴旺家具公司在甲银行存入2000万元保证金。承兑到期后,兴旺家具公司明确表明无力偿还2000万元资金,形成对银行的负债。
李某、尹某系夫妻关系,经甲银行员工王某介绍,李某、尹某向兴旺家具公司出借2000万元,用于兴旺家具公司在该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2014年4月15日,尹某委托其妹从李某的交通银行账户向兴旺家具公司在甲银行开立的账户转款2000万元,该款项系原告向兴旺家具公司的出借款项,填写转入户名时将“兴旺家具公司”写成了“兴旺家居公司”,因户名与账号不符,该2000万元款项未能直接转入兴旺家具公司的账户,而在甲银行挂账。2014年4月16日,甲银行工作人员将该2000万元款项手工入账至兴旺家具公司在该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将该2000万元款项扣划,用于兴旺家具公司在该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同日,尹某与兴旺家具公司在甲银行倒签《借款协议》,约定兴旺家具公司向尹某、李某借款2000万元,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4月16日,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尹某代李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但是尹某未出具李某的委托手续。同日,兴旺家具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李某汇出2000万元款项系汇入兴旺家具公司。
原告李某、尹某委托我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甲银行返还原告2000万元,王某对上述2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甲银行与王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关系与结算合同关系系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银行违规汇兑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甲银行向原告李某返还2000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甲银行在账户名称与账号不符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以手工入账方式将原告李某账户2000万元款项划转至兴旺家具公司。
首先,根据被告甲银行提交的《甲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等文件规定,被告甲银行在李某所转款项不能进入兴旺家具公司账户时,应当向对方行发起查询查复或直接办理退汇手续。第一,《甲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三、操作流程(二)来账处理业务流程1、一般来账业务(2)来账挂账处理:在收到来账系统无法正常入账而挂账的情况下,将挂账在接收行所属分行业务营运部人员需要进行判断对此大笔支付交易进行确认入账或退汇处理。(3)挂账确认入账经向对方行发出查询得到更正查复后,可以进行手工确认入账处理。(4)退汇以下情况可以办理退汇:A收款账号或户名不相符或账户状态不允许入账;……。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第壹拾部分明确规定:支付业务差错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五)接收人差错的处理:接收行收到接受清算行转来的接收人为非本行开户,或接收人的账号户名有误无法入账的支付业务,如能确定接收人为非本地单位,比照退回处理规定,直接由接收清算行反向退回该笔业务;不能确定接收人为本行开户单位的,按照查询查复的处理手续查询发起清算行,收到发起清算行查复后,分别情况处理。1.经查复账号户名更改一致的,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2.经查复接收人确非本行开户单位,比照退回处理规定,反向退回该笔业务。因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及《甲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被告甲银行在李某账户转出2000万元款项不能进入兴旺家具公司账户时,应当向对方行发起查询查复或直接办理退汇手续。
其次,甲银行为转嫁其风险,违反操作规程按照收款人兴旺家具公司出具的《说明书》以手工入账方式将李某款项划转至兴旺家具公司账户,并最终实际占有该款项。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在被告甲银行办理2000万元款项结算当天,作为银行结算一方的转款人李某根本不在被告甲银行,更没有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和对任何第三人授权。被告甲银行完全违背其操作规程,在账户与账号不符且转款人李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仅依据收款人兴旺家具公司的《说明书》强行将依法本应做退回处理的2000万元款项划转至兴旺家具公司,并最终占有该2000万元款项,明显属于恶意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被告甲银行无权审查结算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其主张结算行为符合尹某和兴旺家具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事实,目的是为了掩盖其违规替兴旺家具公司寻找过桥资金偿还对其欠款的事实。
在庭审中,被告甲银行主张办理手工入账手续符合尹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事实是,被告甲银行其为避免为兴旺家具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付资金的风险,强行手工划转李某账户所转出2000万元款项并最终占有该资金,明显属于恶意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返还违规划走的2000万元款项。
首先,在办理结算合同业务过程中,银行无权审查结算双方基础交易关系。银行在提供结算服务过程中,无权介入结算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结算双方的合同是否履行、如何履行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银行不是司法机构,无权强制任何一方当事人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如果允许银行介入结算双方基础交易关系的审查及履行,势必严重扰乱正常的银行结算秩序、扰乱金融秩序。
其次,被告甲银行将2000万元款项手工入账至兴旺家具公司账户违背了转款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庭调查情况,被告甲银行在违规将2000万元款项划转至兴旺家具公司账户前并未经转款人李某同意。第一,在转款人为李某的情况下,甲银行明知李某不在场,但并未要求尹某提供李某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手续。第二,根据甲银行工作人员王某等多名员工的陈述,甲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帮助起草《说明书》后,由被告甲银行据此《说明书》将2000万元款项违规划入兴旺家具公司账户。第三,甲银行提交了加盖兴旺家具公司公章的《借款协议》复印件,完全能够说明甲银行手工划转2000万元款项未经转款人李某同意。事实上,尹某在4月16日甲银行违规入账当天一直要求甲银行做退款处理,更没有向甲银行提交《借款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
再次,被告甲银行违规代替兴旺家具公司寻找2000万元资金偿还欠款,并进一步违规将2000万元款项划转至兴旺家具公司账户以及最终占有该款项,有违诚信信用原则。根据法庭调查,被告甲银行在明知兴旺家具公司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违规替兴旺家具公司寻找偿还2000万元欠款的资金,也正是甲银行的这种违规替客户寻找过桥资金还款的行为,使原告李某与被告甲银行之间建立了银行结算合同关系,并在提供银行结算服务过程中违规将李某的2000万元款项划转至兴旺家具公司账户,导致本案结算纠纷的发生。虽然被告甲银行将该违规行为推拖为王某等多名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但是王某等人作为业务经办人员在该行为中显然属于职务行为,被告甲银行副行长、风险部总经理均知道并参与了替兴旺家具公司寻找资金偿还欠款的违规行为。可见,甲银行违规替兴旺家具公司寻找还款资金、违规将李某账户2000万元款项划转至兴旺家具公司账户均是恶意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甲银行在提供结算服务过程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及其内部规定,在李某账户转出的2000万元款项因账户与账号不符不能进入兴旺家具公司账户情况下,置原告李某不在现场的事实于不顾,强行手工入账将款项划转至兴旺家具公司账户,并将该该款项划转至自身账户用于充抵兴旺家具公司对其欠款,最终占有2000万元款项,给原告李某造成2000万元损失。被告甲银行应当返还李某账户2000万元款项,并赔偿李某损失。
一、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结算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操作规程提供服务,不应当介入客户基础交易,更无权强制当事人履行或不履行基础交易合同。在本案中,李某银行账户向兴旺家具公司汇款时,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有误,大额转账系统不能自动入账,此时,银行应当严格依照《支付结算办法》《甲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处理。但是,甲银行为维护其自身利益,仅依据收款人出具的《说明书》强行划扣款项,给汇款人李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银行结算服务的违约责任。
二、银行金融机构在明知客户无力还款情况下,违规为客户介绍过桥资金,将自身的风险转嫁给资金提供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在本案中,兴旺家具公司明确表明承兑到期后无力偿还2000万元资金,欠付甲银行的借款。甲银行本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向兴旺家具公司主张债权。但是,银行多名工作人员为转嫁银行风险,违规介绍尹某、李某向兴旺家具公司出借2000万元款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规将不能自动进入兴旺家具公司账户的2000万元款项强行划扣至兴旺家具公司,并最终将该笔资金据为己有,给尹某、李某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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