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华某、华某某诉郭某某、牛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华某(华某某父亲)与华某某系父子关系,华某某与张某(华某某母亲)系母子关系,三人系安徽某县人士。2022年2月17日,经媒人介绍华某某在父亲华某的陪同下前往云南相亲,期间华某某与郭某某相识,确定情侣关系并签署《婚姻自愿协议书》,双方确定彩礼为226000元,之后,华某向郭某某银行转账226000元,经华某陈述其还按照郭某某的要求向俩媒人支付现金4万元。
2022年2月23日,郭某某在其叔叔郭某的陪同下随华某、华某某一同返回安徽合肥,华某某一家款待郭某为其购买返回云南的机票、礼品、衣服并给其600元现金。之后,华某某与郭某某在华某某老家举办婚礼后继续回到安徽合肥工作、生活。
2022年4月25日,郭某某突然离家出走返回云南,并自称其系回云南拿户口册与华某某领取结婚证,但却迟迟不肯回到华某某家生活,经华某某及其父母华某、母亲张某多次劝说,郭某某均以需要做抽脂手术、生病尚未恢复等理由拒绝回到华某某家中继续生活,但却一直强调身体好之后会回到华某某家中生活。无奈之下,华某、华某某委托本所作为代理人,以华某、华某某作为原告,郭某某为被告起诉至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元阳县法院依职权将郭某某母亲牛某追加为共同被告,华某某母亲张某向法院出具了自愿放弃参加诉讼权利的声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郭某在华某某家仅仅生活2个月的时间,就偷偷离开回到云南,之后以各种借口拒绝回到华某某家,况且明确表示愿意退还彩礼,不愿再回到华某某家,根据华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婚姻自愿协议书》明确规定,如在一年内郭某某不愿意在华某某家生活的,郭某某应退还全部礼金,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双方的约定,郭某某都应返还彩礼。
郭某某作为缔结婚约的主体,已经明确收到了226000元的事实,至于郭某某陈述的华某转款的226000元中彩礼是186000元,剩余40000元是媒人中介费用,与事实不符,郭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况且郭某某其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与华某、华某某无关,也不存在在彩礼中扣除中介费用的可能,况且本案的事实是中介费40000元华某已经以现金的形式单独支付给媒人。
关于彩礼返还责任主体的认定。彩礼是存在于民问的婚嫁习俗之一,是指以结婚为目的之婚姻,婚约当事人一方(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财,彩礼的给付来源于民间习俗,是用于感恩父母对子女抚育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对女方家庭的经济帮助;同时,司法实践活动已证实:彩礼给付一方一般为男方及其亲属、接受一方一般为女方及其亲属。故,在本案中,女方及其母亲系彩礼返还的责任主体。
关于彩礼金额的认定。经审理已查明:(1)华某于2022年2月22日向郭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转账226000元(2)华某、郭某某双方提交的收条均记载:男方付给女方的彩礼为226000元,并附有华某某及郭某某的亲笔签字;(3)在诉讼过程中,郭某某提交的收条中另行有如下字样表述:彩礼钱186000元中介费40000元,但华某、华某某对添加的内容矢口否认,郭某又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证实,添加内容仍为待证事实。综上,确认:本案彩礼款为226000元。
但鉴于: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表示不再继续同居生活,且充分考虑已短暂同居生活的实际,在依法返还彩礼时,应酌情、适当予以扣减(支持返还彩礼200000元)。
郭某某要求华某某给付医疗费、误工费及青春损失费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的,彩礼应当予以退还,本案就属于上述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但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应如何退还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代理人在检索分析的过程中发现,某些省份的中级人民法院会结合办案实践,列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同情形明确退还彩礼的比例,便于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据可依。但是在很多省份的法院仍然是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确定退还的比例。但不论何种情况,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原因等情形将会作为法官重点考量的情节,因此,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这类案件中,如果男方以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还应充分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等。
建议在订立婚约支付彩礼的过程中,应当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可能减少纷争。就本案而言,如果男方尽可能多地了解女方及女方家人的信息,完善双方签订的婚约书,留存双方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材料,在支付彩礼时部分金额拒绝采取现金的方式且留存支付的证据,则不会出现本案中部分彩礼存在被认定为中间服务费用需另案起诉,也不会出现因现金支付未留存任何证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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