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案例中,往往争议焦点就是“双方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究竟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自认为签的是《劳务合同》,最终却被法院认定为实际上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因此,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审查以下几点:
一是 :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是: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即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
三是: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xx元/小时(天、月、件)
四是:不要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等管理,如果用人单位想约束劳动者的工作进度,确保其能按时交付成果,可以通过违约金、损害赔偿等约定来提高劳动者的违约成本,督促其按时交付工作成果。
五是:签订《承揽合同》代替《劳务合同》,若用人单位仅需雇佣劳动者完成某项临时性、一次性或者不需要劳动者到岗坐班的工作,可以签订承揽合同。签订承揽合同可以避免被认定成立劳动关系,且承揽合同可引用的法律依据也更多。
来源:法羊羊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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