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条件不同: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T55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T558: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2、合同解除:
《民法典》T56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T5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赁、承揽、建设工程合同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合同解除原则上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三、适用的条件不同:
通俗来讲,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也适用于并未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四、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既往,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消灭,从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综上,合同终止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做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法律规定上并未明确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因此,广义上来讲,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会呈现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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