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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合同?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2812420

什么是合伙合同?


  一个人的能力有限,合作却可以资源加持。如今,寻找合作伙伴共同完成一项事业,成为很多创业人的选择。在民法典中,关于“合伙”有哪些规定?“合伙”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温晓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共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六十七条至九百七十一条,有关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合伙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是第一次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合伙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在于,合伙合同既可以是两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多方当事人;其他合同往往是一个交易甚至是一次交易,而合伙合同则是当事人针对共同的事业目的进行长期合作而签订的合同,具有人身信赖性。

  何为个人合伙?

  朱先生和朋友罗先生合伙开健身房,朱先生负责出资,罗先生负责实际运营。健身房经营的几年间,朱先生一直无法看到详细的财务会计报告,多次协商不成,朱先生将罗先生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罗先生提供自营业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便朱先生查阅。拿到判决书后,罗先生仍不配合。进入案件执行阶段,当执行人员与朱先生来到健身房时,发现该健身房早已人去楼空。

  据了解,健身房因支付不起房租而被迫关闭。申请人朱先生表示,只要罗先生拿出公司账本进行对账,如有亏损和欠款,他愿共同承担。经执行法官现场调解,罗先生将账本交到了法院。

  民法典对合伙关系进行规制

  本案属于典型的两人合伙,一人出资,另一人负责实际经营。实际经营管理的合伙人有义务如实全面地向另一合伙人披露店铺经营状况,合伙人也有权利查看公司财务账簿。

  民法典实施前,1999年的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典型合同,其中并没有合伙合同,2017年民法总也未就个人合伙或法人之间的联营关系进行明确规定。民法典有关合伙合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以合同形式规范了民法上的合伙关系,也让司法实践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如何签订合伙合同?

  合伙具有自愿组合、灵活简单等特点,是很多创业者的首选。电影《中国合伙人》就讲述了三个好朋友合伙创业的故事。生活中,大部分创业者寻找合作伙伴的时候,也会选择自己熟悉的亲朋好友,合伙人间往往具有高度的信任,正是基于这种信任,很多合伙人之间甚至不会签订合伙协议。

  张三和李四是多年好友,两人合计一起做水产养殖生意。两人口头约定后便联系确定了养殖场地、苗种采购、培育方案、水产销售等事宜。

  合伙合同的成立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伙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既可以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也可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只要当事人就合伙的目的事业形成合意,并且约定共享利益和共担风险,合伙合同即成立。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如何出资,应在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合同中进行协商约定。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协商一致决定。合伙人可以通过资金、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出资,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人以资金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外汇期货、期权等);以实物出资,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可以是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以技术出资,可以是技术知识的内容,还可以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所有权或使用权。合伙合同一旦确定了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各合伙人即负有按照合同确定方式履行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如果出资的是金钱、所有权,那么就要转移到所有合伙人名下;如果出资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此时并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还是出资人的。在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的情况下,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的财产。

  张三和李四共同决定投资50万元用于水产养殖,其中张三投资30万元,李四投资20万元。三个月后,50万元全部出资到位,双方约定,张三负责日常管理和财务,李四负责对外采购和销售。但是因市场变化,两人的生意越来越惨淡,这时李四想拿回投资的本金,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李四撤资,水产生意就肯定黄了,损失都由张三承担吗?

  合伙人什么时候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合伙财产作为共有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并不能单独支配使用。如果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分割合伙财产,会损害合伙本身的稳定和发展,也背离了合伙的目的。

  成立合伙合同,合伙人该如何分工?

  2020年初,李某、白某、张某三人合伙开一间茶楼,李某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6月,茶楼装修完工在即,李某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了29台空调并签订了购销合同。随后,李某等三人才正式签订了茶楼合伙协议。

  该电器商依约将空调安装完毕,总共花费11万元。李某只支付了5万元货款,剩余货款李某认为应该由三名合伙人共同承担,但白某和张某表示,李某购买空调的时间早于签订合伙合同的时间,不同意与他分摊空调购置费,此后电器商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清尾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李某以个人名义签名购买,双方自愿形成购买空调的合意,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李某的合伙协议形成时间晚于购买空调的时间,所以李某应依约向电器商支付货款。

  李某的行为能否代表茶楼?

  不能。李某购买涉案空调的时间是在签订合伙合同之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约束于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涉案的购销合同上只有李某的签名,没有其他合伙人的签名,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是代表合伙来签订的合同。

  合伙出资大小能否影响权利执行?

  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出资大小与他享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利的大小不能直接挂钩,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一方面可以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维持合伙的关系稳定;另一方面,对于合伙人较多、规模较大的合伙,如果还是适用全体合伙人来共同决定的方式,可能会存在意见不统一或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法官提示

  合伙人在合作前通常相互比较信任,有些合伙人觉得“白纸黑字”会让关系变得生分,就采取口头约定,不订立任何书面协议。在此,法官提示,合伙合同终止以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按照出资或者所占份额来承担责任;为了保证合伙的人合性,合伙事务的执行或者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即便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合伙,也有产生矛盾纠纷的可能性,更加建议在合伙前协商签订协议,让合伙关系的构建、事务执行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章转载自北京朝阳法院

本文链接:https://hflvs.com/post/2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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