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诈骗案件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但要有效辩护却并非易事。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医保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涉及的医院及医务人员令人震惊。然而,是否构成诈骗罪,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欺骗行为就能直接认定的。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公安和检察院通常会指控医院内部全流程造假,以骗取医保基金非法牟利。市场部通过强制性指标要求员工每月介绍一定数量的病人住院治疗,未达标的将受到罚款。医生负责虚开药品和诊疗检查项目,造假病历,多开住院天数并挂床位。检验科负责修改病人检查系数指标,以达到住院目的。护理部负责伪造护理记录和虚假执行医嘱、计费以及回流多开药品和耗材。院办负责整理医保病历并申报国家医保资金,将所得用于医院日常运行成本以及股东分红和市场部提成等。
然而,导致医保金损失的大多是医疗机构参与的医保诈骗。这类案件的行为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五大类。首先是通过挂床病人来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具有医保资格的病人的医保卡,并通过伪造手续来空刷报销,从而骗取医保基金。其次是变更病种来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医保报销的病种变更为符合医保报销的病种,以获取医保基金。第三类是通过降低住院指征来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机构通过虚假手续和虚开药品来使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达到住院条件,从而骗取医保基金。第四类是通过虚增住院天数、药品和耗材来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将病人的住院时间延长,并虚假记录检查、开药等信息,以骗取医保基金。最后一类是通过虚增医疗服务来骗取医保基金。医院虚开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来获取医保基金。
针对这些案件,有效辩护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辩护思路:
第一,行为目的之辩。要考虑涉案人的行为目的是否是为了骗取医保基金还是为了增加业绩。在医疗机构行业内,医保报销额度通常是根据上一年度报销额度来决定的。有些医疗机构可能推出某些 “活动” 仅仅是为了广拉客源,增加业绩,防止下一年度降低医保额度,而并非为了医保诈骗而非法牟利。因此,行为人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行为人主观不知情之辩。如果行为人并非具体经办人,对骗保行为并不知情,那么这并不构成诈骗罪。在某些案件中,有的人可能负责费用核算、监督账目,而并不知情于骗保行为,因此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这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分析。
第三,医疗鉴定之辩。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超越疾病适用范围是一个专业的医疗技术问题,应由专业的医疗鉴定组来评判,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自行评判。在一些情况下,医生的开具治疗项目或药物并不属于虚开行为,而是医生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
第四,证据不足之辩。在处理案件时,要确保证据充分,不仅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上知情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有证据证明实施诈骗行为的客观存在。只有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报销主体虚开相关证明,并且无法证明相关病历资料和住院病因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证据不足。
第五,涉案数额之辩。涉及财务和涉案金额的问题通常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审计或鉴定。在医保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会寻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帮助。然而,这些审计或鉴定结果并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涉及医保诈骗的案件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辩护思路,并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确保证据充分、审慎评估,并依法进行辩护。以上就是关于 “医保诈骗” 类案件如何有效辩护的一些思路,你有什么看法呢?如果你有其他评论或看法,请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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