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则关于税务总局对油票分离和票货分离案件的新政策。这些案件一直存在争议,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定问题。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规定,明确表示油票分离和票货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油票分离和票货分离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简单来说,贸易公司 A 与厂家 B 之间签订购销合同,公司 C 将货款打给贸易公司 A,贸易公司 A 再将款项转交给厂家 B。如果是成品油的情况,厂家 B 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贸易公司 A,并提供加油卡给贸易公司 A,最后由公司 C 去厂家 B 处提货。如果是其他货物,公司 C 可能直接去提货,或者厂家 B 根据贸易公司 A 的要求将货物运输到公司 C 的仓库。
关于油票分离和票货分离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争议一直存在。一些司法机关认为,厂家 B 实际上是将货物销售给公司 C,但将发票开给了贸易公司 A,因此贸易公司 A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和抵扣了进项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他们认为贸易公司 A 和公司 C 之间是代购关系,发票应该开给公司 C,而不是贸易公司 A。
然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1994 年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代购货物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免征增值税。首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其次,销货方将发票开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转交给委托方;最后,受托方按实际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油票分离和票货分离案件符合这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代购关系,发票应该开给实际购买者。
所以,税务总局表示油票分离和票货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且强调了《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适用。他们认为贸易公司 A 与厂家 B 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存在两个购销关系:贸易公司 A 与厂家 B 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贸易公司 A 与公司 C 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在第一个合同关系中,厂家 B 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第二个合同关系中,贸易公司 A 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一新政策的发布,对于解决油票分离和票货分离案件的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油票分离和票货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相关人员提供了合法合规的依据。同时,它也强调了代购关系的认定条件,让纳税人和相关部门更好地遵守税法。
以上就是税务总局对油票分离和票货分离案件的新规定。对于这一政策的看法,大家有什么评论或者观点,请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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