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
所谓居间: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居间人:
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工程居间人:
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居间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后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费用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合同主体一方将通过各种资源获取到的工程信息,有偿提供给另一方,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应认定为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
签订建设工程类的居间合同的要注意:
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用属于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居间费原则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但建设施工属于微利行业,如居间人获得的报酬比例偏高,裁判机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劳动内容、作用大小等因素对居间费进行调整。 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居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居间人请求支付居间费的,不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居间人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介绍承揽建设工程的,居间合同无效。居间人介绍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合同双方未履行正式的招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的。居间人撮合施工方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居间人协助施工方围标、串通投标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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