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经常会出现居间人,作为居间人如何签订合同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居间合同》的定义及其特征:
(1)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工程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建筑工程领域,居间行为并未被现行法律所禁止,因此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保证居间活动的合法性。《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3、订立《居间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居间合同》可适当详细,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等;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便于居间人在完成了居间任务后,约束委托人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4)《工程居间合同》要注意审查委托主体及委托任务具有的特殊性,要特别审查居间行为所促成的合同是否是会被法律保护的合同,比如促成的是《工程转包合同》、《工程违法分包合同》,通常会因该行为或参与主体本身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居间行为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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