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指派为涉嫌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辩护案
陈某某(化名)原本是一名正读初中的学生,2018年暑假放假期间,通过网络认识了小袁(化名)。小袁是一名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刚满11周岁。小袁的父母是做生意的,平时没有时间看管小袁,大多数时间都是小袁一个人在家。陈某某与小袁通过网络相识后,多次通过QQ进行聊天。7月末的一天,小袁约陈某某到自己家玩,并给了陈某某一些暗示,称家长不在家,就自己等等。陈某某也是正直青期的少年,处在懵懂好奇的阶段,没有抵抗住小袁的诱惑来到了小袁家,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陈某某和小袁仍保持着QQ联系。8月初的一天,小袁主动与陈某某联系,再次约陈某某到家里玩,陈某某拒绝说“你家里不是安装监控了吗”(之前聊天时小袁说过其家长在家里安装了监控),小袁为了让陈某某来家里,骗陈某某说没有安装监控,是逗陈某某玩儿的,并继续邀请陈某某到家里玩。陈某某相信了小袁的话,再次来到了小袁家,进屋后与小袁发生了性关系。观察着家里监控的小袁母亲发现后,同小袁父亲一同赶回家里,并报警,陈某某因此被抓捕。
案发后,陈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由于陈某某是未成年人,孙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刘丽英律师,为陈某某涉嫌强奸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陈某某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陈某某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内向、内心非常压抑。承办律师及时到看守所会见陈某某并了解案件情况。在看守所会见室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陈某某。为了避免给陈某某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陈某某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对陈某某进行心理安抚。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管理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陈某某,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遇到这种问题时家长不要给孩子更大的压力,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再一味抱怨、指责,认为孩子给家长丢了脸,这样孩子可能永远走不出心理阴影。承办律师鼓励陈某某遇到困难一定要说出来,不要放弃自己。办案过程中,律师、法官和社工都在真心的帮助陈某某。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陈某某为开庭做好了心理准备。
综合以上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对被告人能够减轻处罚。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让自己深陷囵圄,本应该在教室学习的年纪,却要在监狱中渡过,让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可喜的是,我们看到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清楚,没有因此而沉沦,思想上是积极的想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希望法庭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量刑,让这个花季少年不能因此枯萎,而是经过法庭教育这一精神浇灌,让其重新绽放,回报社会。
虽然律师是给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但同时想对被告人、被害人说:做自己年龄该做的事,这样才能不让成年后的自己,回头看时没有自责和后悔。无论学习成绩如何,做一个自尊、自爱的人是最重要的。错误已经铸下,无法挽回了,但是你们还有明天,记住昨天的错误,做好今天的事,以崭新的姿态奔向明天!想对家长们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温暖港湾。作为家长,经济是提高生活质量的基础,但不是唯一。孩子身心健康比提高经济收入更重要。再好的经济基础,也不能换来孩子的大好前途。要让孩子感觉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爱,不能忽略对孩子生理和心里的健康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路上,不能缺失父母的教育,特别是假期期间,不能放任孩子“自由成长”。陪伴,就是最好的教育方法。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禁不住诱惑等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更强,更想不顾一切的去尝试。由于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案的发生,突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性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的缺乏。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了解,家庭不能规避性教育,反而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性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与处理两性关系;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教育机构,不能让生理课只是为课表上一节课,要让生理课真正发挥作用,课堂上应当讲授与学生年龄增长相一致的生理知识,帮助其树立自尊自爱、正确的性道德观。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进行无缝衔接,相信,未成年人性犯罪数量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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