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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全某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231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全某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全某某进行辩护案

2015年以来,甲公司在丙县开发某房地产项目期间,因资金紧缺,甲公司和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全某某决定,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乙公司作为居间方,以甲公司的名义在丙县、丁县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许诺支付1.5至2分的月息向1822名社会群众吸收资金30537.1万元,期间退还本金10042.45万元,支付利息11833.642万元,未退还本金20484.65万元。被告人全某政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签署中实施帮助行为,并帮助吸收资金365.8万元。其他七名被告人作为乙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分别帮助乙公司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633.7186万元至5400.2805万元不等,分别获取提成6.5526万元至55.8389万元不等。检察院对全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8年。

【代理意见】
辩护人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不适当的,本案对被告人全某某应适用缓刑,并从轻或减轻适用罚金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单位犯罪对自然人的刑事打击面不宜过宽

本案证据一致反映的是公司决定集资,公司收取集资钱款(而不是个人收取),主要用于甲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他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不宜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追究的业务员就有7名之多,有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之嫌。

二、全某某构成自首

在案证据中表明,全某某在案发之前,向案发时所在地的丙县公安局进行投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主动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也予认可,应认定全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

被告人全某某到案后,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均坦白交代、如实供述,且前后供述稳定,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应当认定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并进行从宽处理。

四、非吸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被告人全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用于挥霍,其目的是为了建设甲公司开发的某工程项目,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五、全某某积极化解债务,于情于理要从轻、减轻处罚

全某某想方设法化解债务,请求县委、县政府成立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小组,请求债权人通过化债方案,多方联系施工队伍恢复到正常施工状态,自愿以自有资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担保,由甲公司承诺以公司开发的项目资产用于偿还债务,从而进一步化解了本案存在的社会不稳定的潜在风险。

六、被告人全某某系初犯、已获谅解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全某某系初犯。在本次犯罪之前,被告人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吸收的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全某某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80%以上集资参与人签署了《偿债方案及谅解协议书》,占集资总额的90%以上。

七、从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六稳”“六保”政策出发,对民营企业家全某某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全某某属于优秀的民营企业家,自2016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产权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和领导讲话,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缓可不缓的判缓”。按照“六稳”“六保”的政策精神,就本案而言,给其适用缓刑,更有利于稳就业、稳投资、稳预期、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

八、全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全某某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五条件:

1.全某某的刑期可以在三年以下。按照修订前刑法的规定,全某某具备多个从轻、减轻情节,全某某完全可以在三年以下判罚。

2.全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全某某主观恶性小,非吸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用于其他的非法目的,总体上看,犯罪情节较轻。

3.全某某有悔罪表现。全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化解债务这些情节与行为就表明全某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4.全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全某某作为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他已决心痛改前非、守法经营、重新做人,因而全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全某某的过往表现优秀、社会评价高,对全某某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全某某具备诸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从贯彻落实“六稳”“六保”政策和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再考虑到本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的基础上,还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全某某及公司现有的经济状况,本案应对全某某适用缓刑并从轻或减轻适用罚金刑。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主犯被告人全某某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从犯其他八名被告人犯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不等(已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全某某将尚未退还给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本金20484.65万元返还给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利息、分红等)可予折抵本金;涉案财产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作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乙公司为居间方,以甲公司名义向社会群众吸收存款,非法向1822名社会公众吸收存款30527.1万元,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全某政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被告人全某某向社会群众吸收存款,帮助吸收资金365.8万元,其他七名被告人均明知被告人全某某向社会群众吸收存款,而为其提供帮助吸收资金,并获取相应提成,上述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九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的规定进行处罚。犯罪数额,以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被告人全某某系主犯,其他八名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九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取得942名集资参与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七名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或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九名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全某某有一定的可供执行财产,其也表示愿意处置其关联的财产偿还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且九名被告人分别具有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及吸收资金的金额,本院决定对九名被告人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九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积极主动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签订偿债方案,有利于双方的债务化解,根据九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案例评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是否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案人数达1800余名,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审判时未归还金额达2亿余元。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规定,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旧刑法的规定,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检察院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对九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全部为有期徒刑,对主犯全某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8年,但最终,九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该判决已生效,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辩护律师的有效沟通和成功辩护。因为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几乎得到了法院的全部采纳,特别是自首情节,起诉书并没有认定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辩护律师主动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自首证据,最终公诉人认可了自首情节,法院依法认定了自首情节。检察院根据开庭辩论情况也撤回了之前发表的量刑建议。

二、本罪的刑事处罚需要着重考虑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

本案中,对被告人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党中央“六稳”“六保”的政策及相关司法政策性文件的精神,更是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相统一的体现。辩护律师善于和充分利用党中央政策和司法政策文件精神,协助县人民政府化债领导小组稳妥处理债权人的债权,促成“烂尾楼”的复工复产,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有了可靠的保障,从而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事实上,对被告人全某某适用缓刑确实更有利于后续债务化解工作的全面完成,也有利于解决职工的就业问题,符合贯彻落实“六稳”“六保”的政策精神。

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某某及其公司现有经济状况,对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政策精神的担当,实现了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三维统一性问题。在打击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的经济犯罪活动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再根据案发前后的从轻减轻情节,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相统一,既关系到党中央“六稳”“六保”的政策和相关司法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也关系到最佳办案效果的取得。

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使案件效果达到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三维统一,在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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