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进行辩护案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男,初中文化,广州人,长期从事进出口代理工作,没有前科,
钟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成立东莞市某某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莞某公司),以个人名义持有东莞某公司100%股份,从事代理报关、报验等服务,并获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格。
本次是因为客户委托其代理进口时,因客户的申报货物与实际查验货物不一致,而被海关通知不放行,其随后就打电话给客户,客户回复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嫌疑人2021年8月26日主动到海关接受调查,2021年8月28日被黄埔某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而被刑事拘留。
家属在钟某某被采取羁押措施后当天找到经办律师并办理委托手续。经办律师第一次会见后,感觉很棘手,毕竟现场查验的货物与申报货物不一致,即“货不对版”,很容易就被定性为“伪报品名”。一旦证实钟某某明知申报货物和实际货物不一致,肯定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钟某某自己确认,其作为报关企业,按照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申报,就是履行了如实申报义务;且一直强调自己的不知情,根本不知道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问题。
本着对委托人的信任,经办律师对钟某某陈述的事实进行核实,调取了工商档案,获取了钟某某的通话记录和银行流水,证实嫌疑人在收到通知查验后有致电客户,其银行流水亦显示仅收到代理费和相应税费。至此经办人内心认为,钟某某确实存在不清楚“申报货物”与“查验货物”不一致的可能。为此,辩护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总共会见了八次,提交了两份法律意见书,成功在海关缉私局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前将其取保候审。海关补充侦查一年后,2022年9月26日,因没有新证据而解除取保手续,
如果是前者,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如果是后者,则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合以上焦点,经办律师根据会见钟某某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结合法律规定,通过调取工商资料、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资料,认为钟某某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要观点有:
1.钟某某作为东莞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人,具备海关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资质,按照客户发给其的单证内容,在没有任何修改的情况下,通过海关单一窗口进行申报,并将客户提交给其的有关单证纸质版提交给海关进行查验,即履行了如实申报、交验单证的义务。且在得知海关查验不放行后,已经第一时间向客户进行询问了解,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2.钟某某从案发到被刑事拘留,主动接受调查,其不清楚货柜内实际货物;钟某某所在的东莞某公司,作为报关企业,根据客户提供的单证进行申报,在未对货物进行实地查看的基础上,不清楚货柜内真实物品亦符合常理。
3.钟某某积极配合海关工作,在收到海关通知其货物需要复查、未能顺利放行时,多次主动配合海关对货物的查验,主动到海关接受调查;其行为不符合意图瞒报、偷逃入境货物应缴税款行为人的反应。
4.钟某某按照每柜(票)收取固定报酬,涉及的税款、查验费、码头费等都是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与客户进行结算。案涉货物的报关过程中,东莞某公司收取的报关费用与双方先前正常交易的情况一致,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即使本次货物进口涉嫌偷逃税款,东莞某公司也不存在从偷逃税款的行为中牟取非法利益。
5.在发货人和其他人员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无法形成证据链的有效闭环,不能排除发货人隐瞒或者发错货的可能;
为此,经办律师提交了钟某某不具有走私的故意,即使存在申报内容与货物不实的情况,也不能认为钟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意见。
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源头,而法律推定是事实推定的衍生。事实推定成熟稳定之后经由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化就形成了法律推定。回到本案,本案的事实是“申报货物”与“查验货物”不一致,办案单位的目的是通过事实来推定钟某某明知,从而形成法律推定;而辩护人目的则相反。
钟某某一共做了五次供述,均表述不清楚申报的货物与实际货物不一致,且其在代理进口过程中,与客户存在多次交易,均按照申报人提供的代理协议、单证及完税手续进行报关,故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经办律师首先运用经验法则,通过钟某某与客户以往交易习惯,都能正常履行报关手续,来推定钟某某确实存在不知道“案涉货物真实品名”的可能;
其次,运用了证据链断裂应当依法认定为无罪的观点。案涉嫌疑人钟某某作为东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东莞某公司属于报关企业,在发货人和涉案其他人员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很多重要事实无法查清,导致证据链无法形成有效闭环,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内心确信的证明程度。也就是说,本案不能排除发货人隐瞒发错货或者真实品名的可能,钟某某就有可能存在“确实不知道涉案货物的真实品名”问题;
这个案件另外一个亮点就是,走私犯罪是一种典型行政犯,就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其行为的犯罪性需要依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去认识。当我们办理走私刑事案件时,就已经从行政案件发展为刑事案件了。那么像这种已经进入刑事案件程序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这种抓现场(伪报品名)的情况,有没有可能再倒退回行政案件呢?对此经办律师明确进行了论证,在本案无法证明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上,面对涉案货物与申报货物不一致,即我们所讲的申报不实问题,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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