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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某公司脱钩改制及公司制改革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630

律师受委托为某公司脱钩改制及公司制改革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某公司脱钩改制及公司制改革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A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注册资本5180万,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管单位为某商务局。市政府2020年6月召开改革工作推进会后,该主管单位委托我所就脱钩改制和公司制改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积极推进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争议焦点】
主管单位某商务局希望退出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再作为出资人和主管单位,A公司改革成为现代企业法人;                                                 

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脱钩改制,具体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

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公司制改革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涉及债务债务承继及职工安置如何妥善处置。

【律师代理思路】
总体思路:坚持党建与企业改革同步,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结合A公司自身实际和发展需求进行改革,协同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机构,研究、落实具体改革方案,按计划稳步推进改革事项,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保障方案有效落实,改革有序进行。 

一、以行政划转的方式进行脱钩改制,实现政企分开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本案可以通过行政划转的方式进行改制。

就脱钩改制问题,承办律师建议采用资产整体划转的方式进行改革。通过资产划转方式实现行政机关与公司脱钩,原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将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行政划转资产仍然需要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务、安置职工。A公司采用整体改革的方式进行,债权债务及职工全部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承继,保障债权人及职工的现有权益不受损,减少改革阻力。

二、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为完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A公司将改制为有限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建议该主管单位多方沟通协调,向国资部门提交变更、退出履行A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请示。获批后,在A公司完成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确定资产负债的基础上,按照审核后的净资产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成为A公司股东。

此外还就设立党组织、完善三会一层现代治理结构提出了合理建议,草拟了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三、具体操作程序

1、成立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主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确定小组成员(主要包括主管单位有关领导以及改制企业领导、财务主管、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和实施企业改制方案,保障制定公司《改制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的程序、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方案等程序符合规定。

2、主管行政机关请示退出履行A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3、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

4、草拟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公司章程。

5、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企业改制及产权划转专项法律意见。

6、批复同意《改制方案》等。

7、制定公司章程、选定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相关协议。

8、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9、产权变更登记。 

【案件结果概述】
在逐级报批后,通过国资产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完成了脱钩改制,同时也在清产核资后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改革完成后,A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纳入了市国资委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是面向新发展阶段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改革顶层设计的具体“施工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系国企国资改革重要依据,律师承办改制业务,应在全面检索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深入了解企业实际和法律政策内容的基础上,出具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既保障改革工作有序进行明,又要注重各方利益的整体平衡。

案例评析】
企业改制涉及多方主体利益、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法律服务工作难度大,需要律师在熟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在特定业务领域的经验以及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并依法慎重出具法律意见。

【结语和建议】
律师为国企国资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时刻坚守程序意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理念,在制定方案和出具法律意见时,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方针政策和现行法律规定,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与处置的相关规定,还要全盘考虑,综合平衡利害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转让国有产权方式实施改制工作中,律师应从基础法律关系角度确定法律服务方案和思路,根据改制企业的产权状况,协助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具体确定采取股权形式的产权转让方式或资产形式的产权转让方式。关于股权形式的产权转让,律师应注重股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国有企业出资人和国有产权受让人为股权转让的主体,审查国资交易主体的合法性,以改制企业的股权为交易对象,协助产权主体设计方案,出具法律文书,协助进行产权交易。

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律师工作都离不开事实和法律,都讲究严谨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我们要以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整合各种有价值信息,学会活学活用、现学现用,发挥律师价值,解决具体问题。

非诉工作程序复杂,事无巨细,常常会出具数不上数来的法律文书,但只要我们精耕细作,用工匠精神、绣花功夫对待每一份文书、每一个细节,穷尽时间和智慧,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能力,谨记“规范指导、沟通服务、公正监督”的指导思想和职业定位,定能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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