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汽车制造、汽车销售为主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甲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某汽车厂(以下简称某汽车厂)是甲公司的分公司,是某省整车制造骨干企业之一。
某年某月某日,某省某县某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欧某(已判刑)驾驶一台低速自卸货车因严重超载导致制动失效,失控碰撞、碾压正在马路市场赶集的群众,造成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
该低速自卸货车系某汽车厂生产销售,由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卖给车主。车辆合格证上载明的整备质量为2490千克、核定载质量为1490千克。但某汽车厂于2015年1月29日在该车出厂时的《某汽车厂检测线检测记录单》上载明,此车辆轮(轴)荷(整备质量)驻车状态下为3833千克,即出厂时实际整备质量比合格证所载明整备质量重1343千克,系“大吨小标”车辆。
肇事车型于2011年10月份进行商改,商改内容为在原有车型基础上缩短轴距、底盘精细化;商改委员会会议一致同意商改后车型套用原公告参数进行生产销售。犯罪嫌疑人陈某作为肇事车型商改时某汽车厂厂长、技术中心主任兼商改委员会副主任,犯罪嫌疑人王某作为时任质量控制部部长,犯罪嫌疑人黄某作为时任某汽车厂销售三部部长,在明知肇事车型在经过商改之后会造成车辆整备质量严重超标的后果(行业术语“大吨小标”),在肇事车商改会议上签字同意肇事车型商改。
经查明,甲公司设立的某汽车厂销售给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第248批次3台车辆(含肇事车),销售金额为184800元。经鉴定,均属于不合格产品。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对某汽车厂的陈某、王某、黄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三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以陈某、王某、黄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3月17日,经某汽车厂申请,并层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对本案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办案程序。我所律师作为第三方评估组织专家组组长,全程参与涉案企业整改过程,并给予指导和监督,出具专家评估报告,并参与检察机关对本案决定是否起诉的听证会,独立发表意见。
一、分析成因、制定规范、分段实施、切实监督
专家组介入后,首先认真分析本案成因,一是“大吨小标”这一行业乱象是产生本次犯罪的外部原因,一些厂家为争夺市场率先研发制造销售该类车辆,某汽车厂也按该“潜规则”而跟进生产,加之行业监管不到位,使得这一现象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二是企业的合规建设的重视度和践行度存在不足,是本次发生涉嫌本次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内因。
第三方组织经过反复探讨和完善,制定了《刑事合规评估工作方案》《刑事合规计划及有效性评估指标和成绩表》,建立第三方组织内部工作机制、外部沟通机制。2022年4月至10月,分为合规启动、跟进考察、考核三个阶段,王莹律师三次到市县两级检察院查阅相关案卷、沟通相关案情,先后入企考察六次,参加二次现场座谈会议,十多次会谈磋商,企业现场访谈十余人,确保企业合规整改过程看的见,效果落的实,质量过得关。
二、将指导和监督有效结合,促进企业真整改、真合规
因汽车企业的专业性特点和保密性要求,某汽车厂并没有聘请外部律师参与合规整改程序,第三方组织配合检察机关加强了对企业的指导,为达到最好效果,虽然该案是针对某汽车厂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合规整改,但专家组要求某汽车厂的总公司甲汽车公司全面参与,实现全系统、全流程、全方面合规。在第三方专家组的指导下,某汽车公司通过合规整改实现了:一是从产品研发与验证、产品制造与生产管理、产品公告与认证、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全面规范,从源头防止不合规行为的发生;二是扩大召回范围,从相同批次扩展到全部批次,企业为此增加预算3500万元;三是合规文化全面形成,并将合规从企业内延展到企业外,包括发出“合规倡议书”,倡议全行业合规,还包括上下游企业的合规,某汽车公司修改相关合同,明确约定原材料提供商和销售方均应合规,并增加了限制性条款。
三、撰写评估报告,提出专业意见
1、律师参与本案合规整改评估程序,但工作不限于案件本身。介入案件后,律师发现乙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已经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因生产企业已经进入刑事合规整改程序,律师立即提出销售人员应及时取保的意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对接,促成法院另案发回重审,销售人员成功取保。
2、在六个月的合规整改期结束后,根据某汽车厂提交的合规整改计划和合规整改实际效果,由律师主笔完成了近三万字的《某汽车厂刑事合规整改专家考察报告》,并经逐项评分、讨论确定本案合规整改结果为合格。
3、律师作为第三方专家成员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本案涉案人员不起诉听证会,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建议从保障法治营商环境、考虑本案发生成因、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实际情况,建议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并现场回答了听证员的全部提问。
第一条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十一条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在合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三条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在合规考察期内,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一、因企施救、因案施策,探索国有上市公司合规路径。
首先,律师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是对新业务领域的新探索,律师与高校学者、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联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评估考察,发挥职责优势和专业特长,找准问题症结,提升监督评估的专业性和全面性。其次,将考察重点方向确定为企业合规管理机制建立、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健全产品一致性合规管理体系、问题车辆妥善处置等,确保了合规计划的精准完备。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使企业摆脱“戴罪”包袱,感受到“严管”和“厚爱”的司法温度,助力企业经济复苏。
二、全面整治,规范经营,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以甲公司集团为着力点架构合规体系,将合规整改面从总公司辐射至包含某汽车厂在内的所有分公司,深度优化国企内部合规管理,促进国企改革升级。甲公司集团建立产品研发、生产、至销售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监测举报处理机制、合规绩效评价机制、持续整改机制,配置合规管理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从源头防止不合规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推动“大吨小标”行业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
案涉企业积极履行国企社会责任担当,发出合规倡议,倡导全社会、全行业诚信、合法、合规的行为准则。对合作的所有销售商和服务商,要求必须加强合规管理,不得做扩大、失实以及不合法的宣传和承诺,以自律带动他律。同时,本案的办理,也推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相继印发专项整治文件通知。2022年1月7日,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行政监管层面严格落实产品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实现“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示范效应。
四、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律师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和第三方评估工作,都是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工作,避免企业陷入犯罪泥潭,同时又抓实整改严格评估客观论证,促使企业合法合规运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企业日常应重视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产品研发与验证、产品制造与生产管理、产品公告与认证、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加大企业合规的监督,畅通举报、投诉、信访渠道和追责机制;加强合规文化建设,督促员工和管理层的守法经营理念。通过合规管理,避免企业触犯刑法风险,保护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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