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鲁某诉钟某祥离婚纠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鲁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钟某祥系再婚。2011年9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9月28日共同生育一对双胞胎,因规避二胎政策而将双胞胎女儿户籍信息和出生证明信息登记在被申请人弟弟钟某兵名下。2015年5月11日,再审被申请人因婚后性格不合向桃源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9月6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开庭传票和判决文书均以公告形式送达,判决书中显示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对婚生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裁判。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才知晓被离婚,并于同年11月7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2月24日桃源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问题可另行起诉。被申请人钟某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8年3月29日桃源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7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未认定母女关系且不予支持被告承担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教育义务,无证据证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财产。2018年11月4日,再审申请人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月16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24日,本人受再审申请人鲁某委托,担任再审阶段代理人。2019年10月1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指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鲁某的辩论权利,不调查核实钟某祥的财产尤其是亲子鉴定,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但该判决是公告送达传票给鲁某的缺席判决,程序上剥夺了鲁某的上诉权利。
3.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鲁某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功能与作用,还原告一个公道。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