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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第三人巫某乙参与刘某诉巫某甲、颜某、巫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770

律师代理第三人巫某乙参与刘某诉巫某甲、颜某、巫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第三人巫某乙参与刘某诉巫某甲、颜某、巫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

被告巫某甲与被告颜某系夫妻关系,原在金陵小区经营一家小超市。2011年11月,被告巫某甲向原告提出借20万元办一家卖育婴用品的公司,愿意每月按2分支付利息。原告刘某于2011年11月10日、11月25日分两次共借款200000元给被告巫某甲,被告巫某甲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巫某甲如约按月支付了月息4000元至2012年12月,其后,被告巫某甲告知原告,其借款实际投资于其妹妹巫某乙夫妇经营的江西某公司,以后利息由其妹妹巫某乙夫妇支付。第三人巫某乙夫妇于2013年元月份开始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到2017年3月,其妹妹、妹夫停止了支付原告利息。原告经多方打听,获知被告夫妻俩官司缠身,一家人躲债在外已经一年多,特向法院起诉两被告还款并列巫某乙为第三人,请求判如所请。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第三人巫某乙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第三人与原告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主体。首先借条的署名人为巫某甲,借款也是原告打到巫某甲的账户上的,巫某乙在该借贷关系中不享有借款利益,并非借款合同的主体,也就不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

2.原告说巫某甲告知其该款项是用于江西某公司无事实依据。

3.代还利息并非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方可有效,本案中巫某甲偿还债务的义务并没有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从未与原告刘某、巫某甲达成任何书面的债务承担的协议,从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每月向原告转款4000元的行为,是因为巫某甲这段时间资金比较紧张,第三人巫某乙基于手足之情,帮助其还了四年利息,之所以直接将款汇给原告,是怕巫某甲又将钱挪作他用不还给原告。但是不能凭此认定第三人巫某乙与原告之间有了法定或约定的还本还息义务。现在巫某甲找不到人了,第三人巫某乙也有二十多万元的损失无法追回,此刻与原告的心情是同样的。

4.巫某乙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应当列为第三人。

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巫某乙为实际借款人,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巫某乙代为支付利息的行为构成债务承担,第三人巫某乙不应承担该笔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第三人巫某乙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巫某甲、颜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巫某甲、颜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4月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刘某。

三、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巫某甲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其出具的借条、原告的银行汇款凭据及双方的银行明细证明,足以认定被告巫某甲欠原告200,000元的事实。虽然2011年11月25日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依照被告偿还利息的实际金额,可确认双方对该款亦约定了月利息2%,故本案应以本金200,000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案债务虽是以被告巫某甲的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但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作为被告巫某甲的妹妹,也向法庭陈述了二被告在借款期间共同经营的事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债务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颜某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第三人巫某乙虽然自2013年1月起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支付利息,但三方并没有就本案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当事人支付利息的行为属于履行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不能以此认定第三人承接了本案被告的债务,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经营的江西某公司有法律上的关系,故原告要求当第三人承担本案偿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巫某甲、颜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本案偿还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将所欠原告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否应该承担本案债务的偿还义务?

所谓债务转移,顾名思义是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债务转移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且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这是债务转移的前提和基础。原告与被告巫某甲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该债务具有可转移性;2.须有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这是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按照合同法对债务转移的形式要求,债务转移需有债务人和第三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的形式协商一致。本案并无任何证据能体现出被告巫某甲和第三人对债务转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或者第三人愿意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义务的内涵。也就是说被告巫某甲与第三人并没有协商一致将被告巫某甲所欠原告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3.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的生效条件。本案原告无法证明债务转移的成立,也就谈不上经债权人同意的问题。综上所述,债务转移实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就债务转移三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三方意思表示缺一不可。本案原告对自身主张的债务转移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第三人无需承担本案债务的偿还义务。

【结语和建议】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对债务进行了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律师代理该类案件时应把握以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2)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3)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权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债务转移实质上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就债务转移三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三方意思表示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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