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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盘某参与曹某诉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360

律师代理盘某参与曹某诉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盘某参与曹某诉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案

2018年3月26日上午,原告曹某到街上购物途经被告盘某家门口,被被告盘某饲养的狗咬伤。盘某立即将曹某送到县疾控中心为曹某注射了狂犬疫苗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曹某因患其他疾病,继续在县中医院、广西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63天,花费治疗费53940元。经乡司法所就治疗费用赔偿调解未果,曹某于2018年8月20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盘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3940元。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认为:一、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只限于被狗咬伤所导致的直接损失而不涉及原告治疗其自身疾病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二、被告应承担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已经全部承担;三、原告所诉的大部分所谓“损失”均是治疗其自身疾病所花费的,与被狗咬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治疗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四、被告的答辩主张合法有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曹某对被告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较大的焦点是,原告的胸椎骨折与被告的狗咬伤之间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从两家医院的诊断证明来看,代理人认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双牌县中医院的入院记录和影像报告显示原告“椎体边缘有骨质增生、腰椎生理曲度存在、排列序列正常、未见侧弯和滑脱、椎旁软组织未见异常、韧带未见钙化,压缩性骨折意义待定”。第一时间接诊的双牌县中医院没有明确原告的胸椎有问题,那么第二次接诊的广西界首医院入院记录为“患者在家走路时不慎跌伤腰背部、以陈旧性压缩性骨折(肝肾亏虚型)收治”;出院诊断为“肝肾亏虚型椎体陈旧性骨折”而不是被狗咬伤所导致的狂犬病或者是外伤(摔倒)型骨折。显而易见原告的所谓“治疗”支出均不是被狗咬伤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是其自身原有的疾病,根本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

【结语和建议】
弄清楚本案的因果关系是律师代理成功的关键。在本案当中,原告曹某被狗咬伤后住院、花费不菲的治疗费用是客观事实,但是代理律师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当中发现其治疗的主要部位和项目都与狗咬伤之间不具关联性,其腰椎疾病不是被狗咬伤之后发生而是在被狗咬伤之前就已经存在,故此提出因果关系之抗辩主张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仔细分析、找出原告证据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相互不关联,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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