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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死亡患者法定代理人罗某、纪某诉某市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310

律师代理死亡患者法定代理人罗某、纪某诉某市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死亡患者法定代理人罗某、纪某诉某市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

原告罗某、纪某诉某市120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诉至本院,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纪某及其二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某市120急救中心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罗某是死者纪某某妻子,纪某系其二人之子。2016年11月24日中午12点多,纪某某到某小区某温泉会馆去泡温泉,当时室内有三个人,一个是业主,一个是纪某某,还有一位顾客,后来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导致业主昏迷,大约13时04分,纪某某用自己手机拨打120呼救,接警后120急救人员到达纪某某报警地点,120救援医生到达该地后,找到出事地点后,因房门关闭,在拨打报警电话无法接通的情况下,没有积极找措施,放弃救援去执行新的救援任务。时隔两个小时之后即15时14分,120急救中心又接到报警电话,其再次派两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温泉会馆业主及另一名顾客送往医院,而对纪某某在未进行任何急救措施的情况下即判断其已死亡。原告认为,被告120急救中心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一是未尽全力寻找报警地点进行施救,二是找到纪某某后未进行必要的急救措施以及送医院救治。

被告对纪某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及过错。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纪某某死亡造成的下列经济损失:(1)死亡赔偿金484060.00元(24203.00元×20年):(2)丧葬费24440.52元(4073.42元×6个月);(3)尸检费270.00元;4、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00元,以上合计558770.52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罗某、纪某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各一份,证明原告二人本人主体身份及与纪某某的近亲属关系,罗某系纪某某的妻子,纪某为纪某某的儿子双方均为城镇户口。

2.某市公安局某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6年12月22日某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死者纪某某符合生前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3.2016年12月1日9点59分20秒被告出具的电话受理登记单、病人受理资料表格,证明:2016年11月24日13时零1分:38秒电话号码为189xxxx0013(纪某某电话)的报警电话,结束时刻为2016年11月24日13时零2分30秒;现场地点:为XX广场,电话判断为抽搐;出车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13点04分29秒,任务完成时刻为2016年11月24日13时55分27秒,出车结果:放空车。证明被告没有准确记录报警现场地点,与报警电话录音不相同。

4.某市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3页,证明:被告单位120急救车到达现场时间为2016年11月24日15时20分22秒,距第一次报警相差2小时18分;描述死者现场状态无客观证据,仅有心电图示,没有做任何检查,也没有采取任何现场急救措施,也没有使用任何仪器进行检测,病历记载体格检查的内容不客观不真实,初步判断现场死亡的依据不足。这根本不能证明纪某某是否真正死亡,也不能证明纪某某没有抢救价值,也进一步证明急救医生没有采取任何行之有效的现场抢救措施,如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电击除顛等手段;盲目判断现场死亡。

5.某市卫计委出具的2016年11月24日某温泉会馆事件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1)2016年11月24日13时01分38秒市120调度室接到189xxxx0013打来报警电话,电话内容:XX对面人防空后面XX广场附近这个楼,温泉洗浴会馆老扳抽搐需要急救。医生又拨打回访电话与报警人联系,报警人称:XX对面人民防空附近XX广场,温泉洗浴会馆老板抽搐需要急救。这充分说明报警人已提供了详细的出事地点,因为人民防空附近只有这一家温泉洗浴会馆。一次报警,一次医生回拨电话,报警人均说得非常清楚了,主要内容为:XX对面、人民防空后、XX小区和温泉洗浴会馆的具体内容。(2)约2分钟后,急救车到达人民防空附近,因无法接通报警电话,急救人员围绕人民防空和温泉洗浴会馆寻找,最后找到了人民防空后面的温泉洗浴会馆,因卷帘门上有提示“正常营业请走东门”使救援人员进入单元门,拍打房门无人应答且电话无法接通。这充分说明报警人地点是明确的,否则急救人员不能找到。(3)说明急救人员因为执行新的急救任务而放弃这次救援。为温泉会馆位置是一楼,站在台阶上或者通过阳台窗户上完全可以看到室内情况,进一步证明急救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存在一定过错责任,在已经找到具体地点的情况下,只是拨打了电话、拍打房门,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其他措施,就匆匆离去了。使本案被害人纪某某丧失了最好的救助时机。(4)证明第二次急救中派出的第一位医生是助理医师李某,因为按照《执业医师法》三十条之规定,需要在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李某作为助理医师不能独立执业。同时也证明先后到达的两名医生均没有对纪某某进行现场有效的急救措施。

6.照片、温泉会倌现场图复印件两张(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该会馆位置在人民防空后第一棑楼房东头,位置明显与报警人(纪某某)所说位置一致。

被告牟市120急救中心辩称:一、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但是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二、孙某(温泉会馆业主)是直接侵权人,原告纪某父亲纪某某的死亡是孙某非法行医造成的,他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经专家组现场勘查,技术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如下:该起事故是一起有害气体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燃气热水器尾气排放在封闭的阳台内至尾气积聚在房间内,是造成人员中毒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孙某的违规操作,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热水器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和换气扇不能正常工作及中毒人员被发现时长,是导致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牟市公安局某分局七公(戍)鉴通字(2016)鉴定意见通知书综合分析死者符合生前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三、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对孙某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但是孙某从2015年非法行医至今一年多的时间,监管部门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早尽职查处,就不会造成死亡的后果,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对纪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原告纪某的父亲纪某某系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病需要治疗,应该到正规的医院进行诊治,不应该选择没有任何资质的“XXX温泉会馆”,他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五、被告对原告诉状中要求的各项赔偿数额均有异议,因原告纪某父亲纪某某的死亡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费用,而是应由孙某承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市120急救中心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打印照片一张,证明报警人称事发地点为温泉洗浴会馆而且称当时是温泉老板抽了,我们是在这洗澡的,而且实际事发地址是XX温泉会馆,证明报警人说的地址不符,且报警人是为老扳报警,并不是为自己报警。

2.急救医生电话回访记录一份,未接通电话8次记录一份,指挥中心拨打9次回访记录一份及录音光盘一份,证明总计向报警人拨打17次电话,均未接通,而且在拨打过程中急救医生与调4室进行沟通,120已经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

3.120急救中心工作流程复印件一份,证明当时报警人报警时的性质是有人生病并无其他危险,报警时尽管对地址表述是不准确的,但急救人员仍17次拨打电话,及时联系调度室,对疑似的地址也采取了拍打门、敲门,进行呼喊,室内并没有人进行应答,急救人员已尽到合理的义务,按工作流程在做,在这种情况下放空车符合法律规定和流程。

4.纪某某的病历及心电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20到现场后,纪某某已出现尸僵、尸斑,医生进行查体,并作出诊断120急救中心已经尽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及义务,没有过错。

5、120电话受理登记一份,证明120中心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在工作。

法院出示依职权调取的报警录音一份。

本院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经质证对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释交的证据4、5、6,经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明问题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证明问题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5,原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4,原告经质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明问题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证明问题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原告经质证有异议,经审查,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法院当庭出示依职权调取的报警录音,原、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与确认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罗某与死者纪某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育有一子纪某。纪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在某市XX区XX小区XXX温泉会馆泡温泉过程中,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纪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因其对事发会馆名称表述与实际有出入,致使120急救人员无法立即找到事发地点,在120急救人员找到该会馆后,又因该会馆门窗紧闭,无法直接进入,未能发现纪某某。2小时后120急救人员又接到他人报警电话,再次到达现场时,纪某某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上请求。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市120急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罗某、纪某补偿款12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某、纪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被告某市120急救中心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主张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市120急救中心在实施院前急救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充分履行职责。某市120急救中心在接到纪某某报警急救电话后,负有紧急求助义务。急救车在到达事发地后进行了一定的搜寻、查找,未果后返回。本案中,纪某某在第一次拨打报警电话时对于其所在会馆地址表述是明确的,但会馆名称确有表述不当,致使被告七台河市120急救中心未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地点,在被告找到该会馆后,又因该会馆门窗紧闭,被告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纪某某电话无法接通后,被告人员即返回,该会馆位于一楼,阳台外窗台高度为1.7米,救护人员透过此窗台玻璃即可观察到屋内情况,而救护人员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以上原因致使纪某某未得到及时救助。本案中,虽然纪某某对会馆名称表述有些许偏差,给被告在搜找地点上造成了一定的客观障碍,但是被告市120急救中心仍然存在未尽全力搜找纪某某的过失,是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纪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果具有多因一果性,被告市120急救中心的不当处置行为过错并非受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且被告在上文所述的客观障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搜寻,对此本院充分予以考虑。综合考虑上述诸多因素,本院结合实际案情依法酌情判定被告市120急救中心对死者纪某某亲属的赔偿抚慰数额。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主张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市120急救中心在实施院前急救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充分履行职责。市120急救中心在接到纪某某报警急救电话后,负有紧急求助义务。急救车在到达事发地后进行了一定的搜寻、查找,未果后返回。本案中,纪某某在第一次拨打报警电话时对于其所在会馆地址表述是明确的,但会馆名称确有表述不当,致使被告市120急救中心未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地点,在被告找到该会馆后,又因该会馆门窗紧闭,被告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纪某某电话无法接通后,被告人员即返回,该会馆位于一楼,阳台外窗台高度为1.7米,救护人员透过此窗台玻璃即可观察到屋内情况,而救护人员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以上原因致使纪某某未得到及时救助。本案中,虽然纪某某对会馆名称表述有些许偏差,给被告在搜找地点上造成了一定的客观障碍,但是被告市120急救中心仍然存在未尽全力搜找纪某某的过失,是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结语和建议】
二原告均是死者纪某某的近亲属,均有主张被告赔偿的权利。被告市120急救中心是紧急救助疾病等急患的医疗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负有病情信息采集、指导自救和紧急医疗救助义务。2016年11月24日13时接到纪某某紧急求救电话,被告受理后立即派医务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立即履行紧急救助义务。根据法医学鉴定表明受害人纪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但被告对于急患纪某某诊疗没有认真履行医疗服务职责,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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