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银行诉王某、任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案
2015年6月26日,任某平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递交《XXX普惠金融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署名字同意遵守XXX普惠金融卡的领用合约。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审核通过了任某平的申请,向其核发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0XXXXX305102的贷记卡一张。任某平领取信用卡后,进行了透支消费,但于2017年3月21日起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最后还款日足额还款。任某平于2017年10月27日死亡,王某、任某某是任某平法定继承人。
某农村商业银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律师作为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任某平去世,其妻王某、其子任某某为其法定继承人。任某平名下信用卡的欠款,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王某、任某某应当在继承任某平遗产范围内偿还其尚欠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判决结果】 王某、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任某平遗产范围内,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任某平名下卡号为62280XXXXX30510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任某平自愿向某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声明知悉并保证遵守《XXX普惠金融卡的领用合约》,故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双方均需依照合约的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某平持卡号为62280XXXXX305102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因去世未能偿还透支款项,因此产生的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
【案例评析】 持卡人死后如何确定偿还责任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持卡人如无其他个人财产的,夫妻另一方仍应继续偿还。在公民死亡后的继承应在死者债务清偿后再予以分割,如分割后发现死者存在未偿还债务的,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限额内偿还相关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被告王某、任某某作为任某平的法定继承人,在诉讼中没有示对于任某平的遗产放弃继承,因此王某、任某某对死者任某平的债务应当负偿还责任。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主要涉及持卡人去世后未能偿还透支的款项,因此产生的债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持卡人遗产范围内偿还其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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