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甲诉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原告甲向被告乙经营的酒楼供应海鲜,被告拖欠海鲜款10,000元未支付。2021年12月份,双方核算确认欠款数额,并出具欠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海鲜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水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价款10,000元。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3.7%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文书】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利息215.83元,合计10,21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元,保全费120元,邮寄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水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价款10,000元。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借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37%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依法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例评析】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利息215.83元,合计10,21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元,保全费120元,邮寄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因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依法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故本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额全部诉求。
【结语和建议】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有赖账的嫌疑,我们一定要找买受人出具一张欠条,固定欠款具体数额的事实,以便在今后的诉讼中即使是买受人不出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按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依法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从而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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