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工程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A项目土建、绿化工程合同》,约定由甲工程公司承包建设乙房地产开发公司A项目公园部分的整地形、挖湖造山、园林绿化、玫瑰园绿化及土建、湖岸砌筑及湖底防水、给排水、电气、道路等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又签订了18份洽商。合同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已经确认工程款310万元,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支付186万元,尚欠124万余元。双方对挖湖造山整地形工程款和18份洽商工程款数额始终不能协商一致,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此迟迟不予结算。甲工程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46万余元;2、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迟延付款利息;3、要求支付上述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自1995年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原告(反诉被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反诉原告)提起反诉,反诉主要事实和理由是:甲、乙双方签署合同后,又陆续签署了五份《补充协议》。合同和补充协议均约定了具体的竣工日期,但甲工程公司不能按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各项工程均不能按时竣工,据统计延期最长300多天,最短60多天,双方已约定延期竣工违约金标准。另甲工程公司承包的园林绿化工程迟迟不能竣工,且甲工程公司不掌握园林绿化种植技术,导致新栽植的苗木、草坪成活率很低,出现大量死亡。因达不到工程设计效果,甲、乙双方终止了园林绿化种植工程,为了保证绿化效果,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只好另行选择其他专业绿化公司施工。此期间物价上涨,导致多支付工程款21万余元;另苗木一年前和一年后生长差价为36万余元。上述损失均是甲工程公司原因造成的,现反诉要求甲工程公司赔偿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竣工违约金185万余元,赔偿经济损失58万余元。
律师代理原告甲工程公司在反诉中辩称:首先,关于延期竣工违约金问题,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的延期竣工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违约金起算时间不正确,双方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予以适当降低;其次,关于园林绿化种植工程赔偿问题,双方签署的园林绿化终止合同对此已经进行了约定,双方签字认可,已不存在赔偿问题。另外,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双方签订解除合同至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反诉前,乙房地产公司从未就赔偿问题提出过任何要求和主张。综上,不同意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甲工程公司工程款二百三十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二元九角七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甲工程公司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以一百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六十二元二角九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的标准,计算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甲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
财产保全费一万八千零二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七万六千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各负担一半。
本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按照判决支持比例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对主张工程款的一方较为不利。本案自1998年立案至2006年作出一审判决,经历了8年时间。
造成案件严重超审限的原因,一方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无法达成一致,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的金额。本案工程款争议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鉴定,被告不同意鉴定结果并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因双方不配合复议未能完成,造价处遂答复对该案不再进行复议鉴定。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原告同意第二次鉴定结果,被告仍对鉴定结果中的部分分项工程的造价提出各种意见,认为应该扣除相应的金额。鉴定过程反复沟通,延缓了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对原告收回工程款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受案外因素影响,本案因故中止审理较长时间。本人作为代理人加入案件后,全面了解案件,并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提供相关新闻报道、佐证材料,提供分析意见,建议法院重新启动案件审理。案件重新进入审理程序后,并未受到任何干预,仅是被告出于减少支付工程款金额和延缓付款时间目的,通过鉴定程序拖延案件审理进程。
2、原被告双方书面证据齐全对案件顺利推进有重要意义
本案涉及的施工合同、五份补充协议、18份洽商及其他各种鉴定书、图纸、复函、会议纪要、公证书、情况说明等22种书面证据,对于还原施工过程和提供造价鉴定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上述证据,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争议的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虽然被告方出于其诉讼目的拖延造价进程,但是因为原告方提供的资料比较齐全,两个鉴定单位均能出具合法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报告和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对于部分分项工程是否施工问题,根据双方举证情况进行事实认定,并驳回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对于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根据书面资料记载的时间节点和文字含义,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客观规律,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法确认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予以驳回。
3、关于工程价款造价鉴定问题
本案审理期限过长,主要原因是被告方利用造价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通过鉴定程序中的举证、质证、提交资料、复议等程序,拖延鉴定机构作出最终鉴定报告。
鉴定期间,本人作为代理人,多次到法院、鉴定机构提交资料,核对被告方资料,沟通鉴定方案,催促鉴定进度,最终法院依据第二次鉴定报告作出判决。被告利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鉴定程序拖延案件审理进程并达到其延迟付款的目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的一大顽疾,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
4、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本案中,本诉被告方出于其诉讼目的提出反诉,要求本诉原告赔偿延期竣工违约金和经济损失,但是其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向主管机关的报告等文件仅是对施工过程中的争议进行沟通、反映,并没有明确的索赔主张。在工程款诉讼进行到一定阶段后提出反诉主张,但是因为其过程文件并没有明确的索赔主张,导致超过诉讼失效期间,该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争议项目自1994年开始施工,通过诉讼、执行至2006年拿到工程款。甲工程公司虽然实现了工程款债权本息,但是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考虑,甲工程公司受到的损失更大;反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法院查封两栋别墅无法出卖,因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反而从诉讼中获取更大的利益,两栋别墅售价增值部分大大高于所支付的工程款。
通过本案的审理,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有如下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注重施工过程管理,项目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思维,在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做好相应的工作,注重施工资料的保存,做好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沟通书面资料留存和签收。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够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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