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杨某诉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案
杨某与向某于2009年相识,于201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8日生育一女,婚后感情尚可。自2015年始,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向某经常因琐事动手殴打杨某,长时间对杨某实施暴力,并四处宣扬杨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5月1日,双方争吵致宜昌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出警处理。2018年6月22日,向某因吸食毒品被宜昌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杨某在2018年7月作为原告提起与向某的离婚诉讼,诉请为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向某某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向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殴打原告是双方引起的,不是被告一个人的原因;被告之前是吸过毒,但现在已经戒毒了。
诉讼过程中,2018年8月5日,向某再次因吸食毒品和无证驾驶,被宜昌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有吸毒恶习,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1、从婚姻的基础上来讲。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关系,但是双方之所以登记,根本原因是原告怀孕而不得不为之,并非是双方感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牢固。
2,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夫妻感情,且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在2015年5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被告还威胁要杀死原告,原告报警后,派出所进行了登记备案。但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并对原告进行语言污蔑,在微信上给他人发送信息损害原告名誉,这些行为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上述各种迹象也表明,被告多次殴打、威胁原告,对原告人身安全有现实危险性。
3、被告向某染上吸毒恶习,屡教不改,被公安部门行政多次拘留。2018年6月,被告因吸毒被宜昌市公安局某分局抓获,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且当时被告吸毒后再次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使原告腿部受伤。2018年8月5日,向某再次因吸食毒品和无证驾驶,被宜昌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4、判决婚生女向某某归原告杨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类案件,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原则。向某某作为原被告婚生女,至今不满5岁,正是快速成长时期,需要更多的启蒙、关爱、教育,帮助她成长为一个健全的人。出生以来一直都是原告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作为一个无业的瘾君子,被告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能力给孩子幸福的生活。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被告向某又有长期吸毒恶习,并经常实施家暴,导致家庭支离破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向某某归原告抚养,给原告杨某一个获得新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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