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山西某公司与和顺某公司签订《肉牛养殖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和顺某公司按照山西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派驻人员经营管理山西某公司肉牛养殖基地。
山西某公司以提供500万元为限,用于购买育肥牛、饲草、精饲料周转用,同时拥有育肥牛和繁育母牛所有权,享受相关政府补助。和顺某公司负责选购育肥牛,负责养殖基地育肥牛和繁育母牛的生产管理经营,包含厂区疾病防控、防疫、粪便清理、育肥牛选购、育肥、销售、汇款等工作。
山西某公司公司按基地存栏母牛数,以实际移交数为准(附移交清单),按每年每头1050元标准收取固定收益;育肥牛业务顺民公司每年收取固定收益30万元。同时,和顺某公司交50万元保证金到山西某公司账户,作为服务合作信用资金。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
2018年3月5日,山西某公司与和顺某公司又签订了《肉牛养殖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的补充约定》,约定山西某公司在和顺某公司交足50万元保证金的前提下,准备资金500万元为限,用于购买育肥牛、饲草、精饲料周转,和顺某公司在购买上述物资时,需按山西某公司操作流程进行手续办理。
上述合同履行期间,因和顺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款及固定收益,山西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和顺某公司送达《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关系,同时要求和顺某公司返还占有的资金、财物等财产。沟通无果后,山西某公司向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一)双方签订的《肉牛养殖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协议》及其《肉牛养殖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的补充约定》于2021年1月8日已解除;(二)合同解除后,和顺某公司应当交还山西某公司的肉牛养殖基地及母牛、归还山西某公司所提供的周转金并支付使用山西某公司库存饲料的资金、按约支付固定收益款。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已解除的理由
1、和顺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回售牛款、未支付固定收益,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2、山西某公司发送《催款函》催告和顺某公司按约履行合同,和顺某公司仍未履行而且再次违约;
3、山西某公司向和顺某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和顺某公司仍未履行合同,也未就《解除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效力。
(二)和顺某公司应当返还养殖基地及母牛,归还占用资金并支付固定收益款
1、合同解除后,和顺某公司应当返还因履行合同而占有的山西某公司的财物,包括母牛养殖基地及母牛、占用的山西某公司资金以及使用山西某公司基地财物应付的价款;
2、案涉合同因和顺某公司的违约而解除,因此,和顺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和顺某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为:支付其欠付的固定收益款(继续履行)、赔偿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赔偿损失)等;
一、确认原告山西某公司与被告和顺某有限公司解除签订的《肉牛养殖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协议》、《肉牛养殖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的补充约定》于2021年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和顺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返还原告山西某公司肉牛养殖基地的办公设施、用具、基地设施和92头母牛(返还的具体财产详见2018年2月10日原告移交给被告和顺某公司的母牛基地办公设施、用具、基地设施明细移交表,返还的母牛标准、健康情况参照2018年2月10日移交时的母牛状况),无法返还的母牛以每头牛15000元赔偿原告山西某公司母牛款,并返还原告山西某公司资金4519178.45元,以4519178.4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山西某公司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给付原告山西某公司固定收益595856元。
三、驳回原告山西某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和顺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结果,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
一、维持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21)晋0723民初419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条;
二、撤销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21)晋0723民初419
号民事判决二、四条;
三、和顺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返还山西某公司肉牛养殖基地的办公设施、用具、基地设施和92头母牛(返还的具体财产详见2018年2月10日山西某公司移交给和顺某公司的母牛基地办公设施、用具、基地设施明细移交表,返还的母牛标准、健康情况参照2018年2月10日移交时的母牛状况),无法返还的母牛以每头15000元赔偿山西某公司母牛款;返还山西某公司周转资金4519178.45元,并以4519178.4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山西某公司占用资金的利息;给付山西某公司奶牛和固定收益431941元。
四、山西某公司同时返还和顺某公司保证金50万元。
被告和顺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固定收益582775元,并未按约定交回售育肥牛58头牛的牛款,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已经于2021年1月10日通知了被告和顺某公司,合同自通知到达被告和顺鸿晟农牧业开 发有限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原告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釆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被告和顺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将接收原告肉牛养殖基地的办公设施、用具、基地设施和169头母牛返还原告,肉牛养殖基地的办公设施、用具、基地设施返还的具体财产详见2018年2月10日原告移交给被告和顺某公司的母牛基地办公设施、用具、基地设施明细移交表,返还的母牛标准、健康情况参照2018年2月10日移交时的母牛状况。无法返还的母牛可以以被告和顺某公司与原告形成的交易习惯每头牛15000元赔偿原告。现在被告经营的肉牛养殖基地存栏的母牛数双方认可为92头,原告主张返还92头母牛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无法返还的母牛应按每头牛15000元折价赔偿原告。被告和顺某公司至今使用的原告资金4519178.45元应返还原告,并以4519178.4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被告和顺某公司应给付原告解除合同前即2021年1月10日前欠原告的固定收益595856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肉牛养殖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协议》、《肉牛养殖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的补充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约定正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对解除合同均予认可,本院应予准许。上诉人未按约定足额交纳母牛和固定收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被上诉人移交养殖基地及母牛、办公设施、用具、饲料等财产、返还占用资金、支付固定收益款。关于返还占用资金及移交财产部分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亦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规则,即本案如要认定案涉合同已于诉讼前解除,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还须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一是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未超过除斥期间,二是解除合同的主张须通知违约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后果,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返还因履行合同所占有的财物,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并赔偿守约方损失。
同时,针对法定解除权应针对性证据组织证明守约方行使解除权不存在任何瑕疵,进而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则需要结合当事人需求,选择最优的主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财物,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获取的收益和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类纠纷案件的办理首先需要对合同的性质、效力、内容等方面进行充分、全面的分析,从而根据合同的约定结合法律规定确定诉讼主张,最后还需要针对性的收集证据以证明诉讼主张的成立,从而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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