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尹某某诉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尹某某是销售木材的个人,被告汝某某丈夫李某某生前承包经营某煤矿期间,井下坑木均是在尹某某处购买,由尹某某将井下坑木送至井口。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汝某某丈夫李某某共计欠尹某某未结算坑木款98277.00元,有井口接手坑木的经手人被告汝某某哥哥汝某男签署的出库单和欠据证实。
2018年被告汝某某丈夫李某某不再承包煤矿,不经营井口后尹某某数次向李某某索要未结算的坑木款,李某某只给付3万元,余欠坑木款68277.00元始终未给付,李某某承诺欠尹某某的坑木款于2021年春节前付清。
2021年春节前李某某因病去逝。尹某某向汝某某、汝某男索要坑木款68277.00元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汝某某给付原告坑木款68277.00元,并将汝某男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汝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法官询问被告汝某某意见,汝某某答其丈夫李某某经营煤矿期间,她不参与经营,对煤矿的事情毫不知情,她没有什么可说的,因在北京陪伴孩子,不能出庭应诉。第三人汝某男辩称,原告提供的单据是2017年出库单,并不是欠据和买卖合同,2017年至2021年近四年期间,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向李某某和他索要该笔欠款,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原告尹某某的诉讼请求。并且,欠款数额不对,因2017年12月12日,被告汝某某外甥白某某还接受李某某的指示给尹某某转坑木款5万元,此款应予扣除,被告尚欠原告坑木款数额为18277.00元。
其一、关于诉讼时效。本案中第三人签署的出库单和欠据虽然形成于2017年,共计欠坑木款98277.00元,但是因2018年之后被告汝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已经不经营井口了,原告数次索要坑木款,2020年春节前,李某某通过支付宝给付原告3万元,并承诺余欠的坑木款于2021年春节前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时间是2020年春节前,有3万元的转帐记录证实,2021年7月13日起诉立案,因此,本案是没有超诉讼时效期间的。
其二、2017年被告汝某某丈夫李某某承包经营煤矿期间,在原告处购买井下坑木达20余万元,每次付款,原告均是按欠条形成时间,将时间在前的条交给李某某或接收人,至2017年年末时,还有6张条共计98277.00元,是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2月23日期间的,共计欠坑木款98277.00元,2017年12月12日白某某转给原告的5万元的坑木款的条是本案诉讼6张条之前,即2017年10月26日之前的条已经交还给李某某了,这也是双方的惯例。因为,当时煤矿还在经营中,原告尹某某之后还在为井口送坑木中。如果原告尹某某不诚信,在起诉时就不会自认李某某在2020年春节前给付3万元的事实,直接起诉要求给付98277.00元了,原告是一位诚实守信的人,与李某某也是交往多年的生意伙伴,被告和第三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此事实,在庭审调查中,第三人汝某男回答主审法官的询问中,已证实双方的交易惯例是这样的。
其三、根据庭审情况,人民法院依职权在七台河市不动产中心调取了公证书1份及被告汝某某的身份信息1份,证实被告汝某某继承承李某某名下的房产,已过户至自己名下,在房产过户时,李某某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李某某财产的公证书,李某某的房产等财产由妻子汝某某一人继承。
另,李某某生前承包煤矿,是为了家庭生活,承包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李某某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亦应由被告汝某某承担给付责任。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已提供李某某最后一次付款3万元的时间是2020年1月,2021年1月19日李某某因病死亡,2021年7月13日原告起诉,未超诉讼时效期间。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第三人汝某男在庭审时辩称李某某生前通过白某某转帐给原告5万元用于偿还本案诉讼的坑木款,因原告不予认可,且原告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多笔交易,第三人无法说清该5万元用于偿还哪笔坑木款,从第三人陈述的原告与李某某的交易习惯来看,不能排除该5万元是用于偿还2017年10月26日之前所欠的坑木款,故对第三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就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李某某生前经营煤矿收益已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汝某某称其不知情李某某承包煤矿事宜,被告拒绝出庭,无法查清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商业往来中,尽量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不能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注意保留书证,如:送货单、收货单、欠据等,由被告或被告指定的接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接收货的是被告的雇员,要知道雇员的身份信息,预留好录音信息,录音明确是被告让他代签的,系执行职务的行为。
2、所留存的证据越详细,打官司胜算率越高。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尽早主张自己的权益。
3、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丈夫李某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第三人签署的出库单、欠据以及原告提供法庭的录音资料,均可证实被告丈夫李某某在经营煤矿期间欠坑木款的事实,最终胜诉。
二、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如何承担问题:
本案中,债务人李某某死亡,原告只能将李某某妻子汝某某列为本案被告。因被告汝某某的缺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汝某某在继承李某某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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