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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呢?

当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呢?

在最近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家知名保险公司。这起事故涉及到一辆由牵引车和挂车组成的车辆,由于事故,受害人不幸丧生。受害人的家属随后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牵引车(也就是主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三责险和自燃损失险,而挂车则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

当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呢?

首先,我们来看交强险。挂车是不能自行制动的机动车,如果没有主车(即牵引车)的拖挂,它就无法运行。其运行是由主车的牵引动力和主车、挂车连接的共同作用所致。在运行过程中,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被视为一个整体。

从2013年3月1日开始,挂车不再需要投保交强险,而牵引车则必须投保。因此,对于交强险的保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我们必须要分为仅主车投保和主车和挂车均投保两种情况来看。对于前者来说,如果挂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后者来说,如果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交强险同理共用的原则精神,实践中主车和挂车视为一体,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通常不会分别对主车和挂车分别认定,而是整体认定。赔付的限额为两份交强险限额之和,如果应赔付款项未超过该限额,则两份交强险均摊;如果超过,则两份交强险均用尽。

接下来我们来看商业三责险。对于2008年到2013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平均分摊原则: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则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从2013年3月1日起适用按照三责险责任限额比例分摊原则:如果挂车交强险依然在保险期限内,在牵引车与挂车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足,则根据牵引车与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牵引车与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对于责任承担的比例和顺序,我们并没有全国性的指导文件可以参照适用。有些地方会自行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章来对这一事项进行规范。如果地方没有这类规范,一般实践过程中会参照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如下标准:

主次责任:负事故主要责任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一方=7:3

同等责任:5:5

顺序:交强险保险人在其赔偿限额内赔付→商业险保险人在其赔偿限额内赔付→侵权人赔付。

我们应当注意,按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交强险赔付在前通常是按照10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而不是按照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完毕后,商业险保险人和侵权人只需在侵权人实际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内赔偿。

对于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告通常会把车辆登记所有人以及驾驶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但是最终法院会不会支持全部主题承担责任则分为多种情况:

1、如果驾驶人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合格驾驶员,并且事发时驾驶员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则由用人单位代替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驾驶人是挂靠在车辆所有人的公司的员工,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租赁、借用、转让等情况下责任主体的认定在民法典中均有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最后,关于费用承担问题,我们参考了两个文件以及同时期受诉法院判决来确定赔偿金额。一个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另一个是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因为我在河北省,所以参考的是河北省发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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