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知乎《“硬核”立案记——法院不予立案怎么办?》,作者张康兄律师 ,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
一.立案难?
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但依然有不少律师和当事人可能遭遇这样的经历,准备好立案材料去法院立案,结果法院以各种理由拒不收案,要求补交管辖方面的证据也就罢了,关键有的立案庭法官会告诉你,你这证据不足,所以我不给你立案。这是什么逻辑?立案庭还要兼任审判庭的职能吗?
今天来说说张律师的立案经历。
二.奇葩立案经历
我代理的一个特许经营案件,根据省高院集中管辖的规定,应该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约定是中山区法院管辖。中山法院以集中管辖为由,不予立案,西岗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地在外地,不应该归大连管。无奈,只能曲线救“案”,好不容易在旅顺口区法院立上案,结果被告还提管辖异议,说是合同约定归中山管辖。旅顺口区法院只好裁定移送到中山。中山依然认为不应该由其管辖,遂上报中院。中院最后指定由西岗区法院管辖。一个本来就应该由西岗管的案子,兜兜转转,历经一年左右,才最终到属于它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已经耗不起这个时间和精力了,在立上案之后没多久,勉强同意了和解方案,撤诉了。
法律界有一句经典的名言:“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但我们不禁要问:迟到的正义,它还是正义吗?
复盘这个案件,不免为当事人感到可惜,也是执业生涯里的一个缺憾。如果当时能够坚持立场,要求本该立案的法院登记立案,或者按法律规定在7日内出具不予立案裁定,律师和当事人也不至于被互相推诿、四处碰壁,耗费诸多时间精力,最后草草收场。
三.硬核立案经历
最近代理了一个抚养权的案件,主要是协助外地的律师在本地立案。这个案件的承办律师,原本在网上立案,法院过了很久没动静,最后告知律师,因为小孩的出生证明是美国加州的,所以需要补充证据,提交亲子鉴定报告。但是孩子在被告身边,原告怎么可能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呢?这是mission impossible呀。当事人和承办律师都希望尽快立案,因为已经拖太久了。
我接手这个案件后,打电话预约立案,这个电话就打了一整天,一直打不通,第二天打了信访电话,才最终能打通立案庭电话。预约后,到现场立案,因为疫情原因,工作人员不让进去,只能在门口等立案庭法官到门口接待。恰逢当天下大雨,我一把伞撑在外面等了很久,法院姗姗来迟,看了材料,又拿进去了。大约过了半个钟头,才折回来。为了显示对本案的慎重考虑,说是问了民事法庭的法官,这个案子需要我们补充小孩国籍在中国的材料和亲子鉴定报告,然后把立案材料退回来了。
亲子报告因为客观原因,肯定是提供不了了。孩子在美国出生,多半是入了美国籍,中国国籍的证明必定也是没有的。但是,万一孩子在国内有户口,那不就好办了吗?于是乎,大下雨天的跑到派出所查询,果然,国内根本没有小孩的户口。
无奈,只能最后一搏了,再次提交立案材料,就算不给立案,也得让法院出个不予受理的裁定啊,不受理也不出书面裁定,算什么?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于是,除了提交立案材料,我还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详述了法院应该立案的理由,以及如果法院不予立案应出具书面裁定的要求。(具体内容附后)
两天后,再次拨打立案庭电话,抱着法院依旧不予立案的心态,询问是否可以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法院告知可以立案,我当时的反应就是:惊雷!
(内心独白:本来我都已经做好了法院不立案、也不出具任何材料的准备,下一步都预设好了,找法院监察部门或上级法院投诉。)
做律师,真的应该硬核一些,太软就得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四.关于立案的情况说明
大连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XXX因与X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于2020年X月X日向贵院申请现场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告知,本案需补充以下证据材料:
1. 非婚生子XXX的户籍证明,证明其为中国国籍。
2. 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原告与非婚生子存在亲子关系。
现将补充材料情况反馈如下:
1.经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核实,被告XXX户籍中无法查询到非婚生子XXX的户籍信息。
2.原告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亲子关系鉴定。况且,本案原告已经提供美国加州子女出生证明和相应的翻译件,足以证明亲子关系存在。
代理人认为,本案符合起诉条件,贵院应予受理,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案件证据是否充足应属于审判庭的考量范畴,而不应该是立案庭不予登记立案的理由。
第三,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案例,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与曲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案号:(2013)闵少民初字第104号】中,案涉非婚生子曲亚某某拥有美国护照,为美国公民,出生证明由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科林县政府出具,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
由此可知,子女国籍并不影响法院受理案件。(相关裁判文书附后,仅供参考。)
如贵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出具书面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代理人:张康兄
联系电话:18804280824
2020年x月x日
五.关于立案的tips
1.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2.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六.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察纠正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司法公信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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