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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告诉你“借贷型诈骗”的犯罪行为是什么?

AI律师法律内参2023-12-0613120

合肥律师告诉你“借贷型诈骗”的犯罪行为是什么?

“借贷型诈骗”的犯罪行为,它的意思是有些人借钱的时候,根本就不想还,而是想占为己有,这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们会用各种谎话来骗取别人的钱,比如说自己要做生意、投资项目、买房产等等,但实际上他们把钱用在了其他地方,比如赌博、消费、转给别人等等。这样的行为就是诈骗,是违法的。

举了三个案例来说明“借贷型诈骗”的特点和判断标准。

第一个案例是林某某向四个人借了近130万元,说是用来经营煤矿,但实际上是用来还之前的债务和个人消费,后来他离婺源县跑了,也不再联系借钱的人。他还和妻子离婚,把房产分给了妻子,只留下了煤矿股权和一辆车。他被抓后,法院判他诈骗罪,但他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他无罪,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借钱的时候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的借款去向也是明确的,他的离婚协议也不是为了逃避债务,他外逃也可能是因为躲债,而不是拒绝还钱。

第二个案例是陆某向六个人借了近560万元,说是用来投资一个废钢回收项目,还给他们看了一些假的文件和收据,但实际上她把钱转给了萧某1和曾某1,她也不能还钱给借钱的人。她被抓后,法院判她诈骗罪,但她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法院改判她无罪,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她在借款后没有逃避债务,而是告诉了借钱的人真相,并和他们一起追讨款项,她也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第三个案例是姚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戴某交往,先后以投资两个虚假项目和出售房产为由,从戴某处获得款项102.4万元,后来被抓。法院一审就判他无罪,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认定“借贷型诈骗”的标准。主要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不能直接看到的,只能通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其他客观事实来推断。一般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比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借钱,借钱后逃跑,挥霍骗取的钱,用骗取的钱做违法的事,转移或隐瞒财产,拒不还钱等等。这些标准对于判断“借贷型诈骗”也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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