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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父债子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以案说法:“父债子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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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大唐

案例

小张已经成家立业多年。2015年10月其父亲老张突发疾病去世。不久,老张的几位债权人来到小张的家里,拿出老张生前出具的几张借条,老张共计欠几位朋友30万多元及利息,但小张对此并不知情。经几位债权人介绍,原来老张在2014年投资经营餐饮亏损后,就找几个朋友借款用于归还了银行的贷款。由于老张突发疾病去世,几位债权人只好找到小张,要求小张偿还30万元,并认为“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要求小张代替老张归还这30万元,否则要求以小张的房子进行抵债。

Q

“父债子偿”的说法在民间广为流传,但这一说法到底有无法律依据?上述案例中的小张到底需不需要向几位债权人偿还30万元的欠款及利息?

律师分析:

第一,小张和老张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小张和老张虽为父子关系,但在老张借款时,小张和老张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老张作为成年人向他人借款时,无需征得小张的同意。

第二,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

老张与几位朋友之间的借款属于借款合同关系,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小张并未作为担保人对老张的债务进行担保,则小张并非老张与几位债权人借款合同中的一方主体。按照债务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并未与小张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债权人应当向老张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小张主张归还借款。

第三,小张和老张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小张和老张均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就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归还借款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在老张未能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时,应当由老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小张就老张的欠款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连带责任,但连带责任一般适用于侵权责任和担保债务。归还欠款并非侵权责任,在小张未为老张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小张就老张的欠款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小张对自己的财产权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小张已经成家立业,其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房子等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老张的债权人不能以老张的债务就侵犯小张对财产依法享有的所有权。

第六,小张继承老张的遗产时应当清偿债务。

现老张因突发疾病去世,在老张无任何遗嘱或遗赠的情形下,则小张系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可见,在老张去世后,应当以老张留下的遗产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且以老张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第七,小张放弃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继承法》中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如果小张放弃对老张遗产的继承,则对老张的债务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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