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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驾实习期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

增驾实习期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

货物运输对生活起到重要的作用,行车安全也需不断强调。最近,湖南韶山市法院审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裁定保险公司赔偿摩托车驾驶员亲属179591.15元。2019年6月3日,被告王某开车与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导致刘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当地交警部门确认,刘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行驶中没能够确保安全,且也没有按照规定戴安全帽,因此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另外,王某暂停在路旁的车辆未设安全标志而造成交通阻碍,属于次要原因。此车由江西汽运公司拥有,购置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为由拒绝理赔。刘某的母亲张某便提起诉讼。韶山法院审理完毕认为,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罪责应由侵犯者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安全法,仅针对驾驶证初次申领者才有实习期限制,而王某系实习期间增驾,不受限制,因此,应当按7:3的比例由保险公司先单方补偿11万元,再补偿69591.15元的损失。审理完毕后,被告上诉,湘潭中级法院审理完毕后仍然维持本判决。另外,替换合肥专业律师或者律师代表发表法律建议。

判决已生效。合肥律师或合肥专业律师表示,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提高,物流交通运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货车体积巨大,可能会给其他车辆带来视线阻碍,因此对于货车驾驶者更应当遵从交通规则,在夜间临时停靠时,应当選择不影响交通的位置或路段,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必须负责。本案起点在于, A2驾照实习期内,王某驾驶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可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合同条款对‘实习期’可能產生争议的情况下,应给予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其‘实习期’既不排除增驾实习期。”另外,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有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标明,并通过口头或文字形式对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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