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杨女士因信赖基金销售公司的推荐,投资于一款高风险基金产品后遭受损失。在面对兑付危机时,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金融销售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5月22日,律师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一篇案例了解到,该院审理了杨女士与上海国金理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国金公司赔偿杨女士财产损失及利息,同时认定国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适当性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浦东法院介绍,杨女士在国金公司的推荐下,于2017年5月24日投资200万元购买了“国购新兴产业一号并购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国购基金”)。该基金宣称有固定收益率8.8%/年,按季付息,期限两年,并声称有风控措施。然而,国购基金在2018年9月开始出现兑付危机,并在2019年春节前后爆发暴雷事件,无法兑付杨女士的本金和收益。
杨女士在得知情况后,多次与国金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她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金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金融产品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尽到适当性管理义务,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风险。本案中,国金公司在销售国购基金产品过程中,未能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未履行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等必要程序,导致杨女士投资于高风险产品并遭受损失。因此,国金公司应对杨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
据此,浦东法院依法判决国金公司赔偿杨女士财产损失人民币1,759,399.41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浦东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励希彦表示,金融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所销售的金融产品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害。本案中,国金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杨女士投资决策失误,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指出,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审慎决策,以免因缺乏了解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对金融销售公司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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