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昌邑分局某派出所接到程某某报警称其在2021年5月25日15时在某公交站点被人殴打,民警出警到现场,将打人者带回所内配合调查,经核实,打人者名叫颜某某。
【鉴定过程】
(一)书证摘要
1.2021年07月05日被鉴定人询问笔录摘录:
问:你有什么严重疾病或传染病?
答:我有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
问:你因为什么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答:因为打仗的事。
问:为什么打这名女子?
答:我感觉她骂我了,我就给她打了。
问:这名女子是怎么骂的你?
答:我记不住了。
问:你当时精神状态正常吗?
答:不知道,我对那天发生的事都没有印象了。
问:你把事情的详细经过讲一下?
答:2021年5月25日下午,我在某钢厂对面上了102路公交车,因为车上没座了我就站在车上,这名女子在我身后的座位上坐着,坐到哪我记不清了,但是我就是感觉这名女子骂我了,接着这名女子就下车了,我就跟着这个女的下车了,下车之后我现在就能记清我给她打了,但是具体怎么打的我真记不清了,接诊警察就来了,给我带回派出所了。
问:发生打仗的时候你的精神状态如何?
答:我也不清楚当时是什么状态,就是感觉她骂我了,大脑一片空白。
问:你之前有过精神病史吗?
答:没有,是这次你们送我到精神病院刚诊断出来。
问:是怎么造成的精神分裂症?
答:我小时候头部受过外伤,做了开颅手术,当时的大夫说以后可能会出现精神类疾病。
2.2021年05月26日被鉴定人母亲询问笔录摘录:
问:你今天因为何事来到昌邑分局某派出所?
答:关于我儿子打仗一事我来配合你们。
问:颜某某有什么疾病吗?
答:他精神有问题,有点魔怔,很少说话,说话的时候颠三倒四的,总有一些异于常人的表现。
问:颜某某的精神疾病持续了多久?
答:3年多了。
问:颜某某的精神类疾病是怎么造成的?
答:他在18岁的时候脑部受过重创,当时大夫就说他可能留下后遗症,当时出院之后他只有一些表现不太正常,但是这三年就愈发强烈的不正常表现,总是无缘无故的暴怒,接着就不说话,问什么都不说话。
问:说一下你俩最近一次见面是什么时候?他都什么不正常表现?
答:是在2021年2月份的时候,过年他回来了,不怎么跟我们说话,有一天,他亲弟弟家的孩子在旁边哭,他上去就给孩子打倒了,自己就在旁边无缘无故哭,然后我们跟他说话、骂他,他就是不说话。
3.2022年1月10日被鉴定人二个邻居询问笔录摘录:
(1)问:你对颜某某的个人情况了解吗?
答:了解,他从小精神就不好,我们村里人都知道。
问:颜某某发病是什么样子?
答:颜某某一犯病他父亲就不让他出屋了,就让他在家呆着,颜某某在家里炕上就傻坐着,然后嘴里还自言自语,自己和自己说话,说个没完。
问:颜某某平时不发病时,个人行为怎么样?
答:就在家里呆着,挺老实的,不咋外出走动,也不咋爱和别人说话。
问:颜某某经常发病吗?
答:每隔10天、20左右就能听说他犯一回病。
(2)问:颜某某的身体、精神状况怎么样?
答:颜某某十几岁的时候和别人打架,就住院手术了,之后就和正常人不一样了,具体表现就是喜怒不定,孤僻,不与人往来,不爱说话。
问:有没有具体的事情?
答:记得有一次,我和他说话,开始说的还行,说着说着就不说话了,就生气了,平时他也不出门,邻居们都不敢和他说话,他也总爱胡说,自言自语。
问:颜某某发病频率?
答:半个月一个月发病一次吧。
问:发病时症状?
答:就是易怒,胡说八道,自言自语。
4.吉林市某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住院号:XXXXXX)摘录:
姓名:颜某某。
入院日期:2012-05-25。
主诉(代):头部外伤后渐出现自语、怀疑被害、被讲究、行为怪异4年,打人一天。
现病史:该病人18岁时头部被打伤昏迷,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渐出现自语,孤僻,疑心议论,认为被害,发脾气,摔东西。
初步诊断:脑损害和功能障碍及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
5.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某派出所工作情况说明摘录:在打人现场,颜某某承认殴打他人,在与民警交流过程中,其沉默不语。带回公安机关后语言逻辑混乱,不配合询问,疑似精神病患者。经住院精神状态好转,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承认殴打他人违法事实,但违法原因及现场其他情况均不能清晰回忆。
(二)检查所见:被鉴定人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晰,被动接触,定向力完整,检查合作,他知道来这里是做鉴定,但打人的事情他说不太清楚。说自己有“精神病”,在六院住过院,之前总能听见别人骂他,声音有熟悉的也有不熟悉的,男女声音都有,没看见人,现在天天吃药,脑袋清醒了,没有声音了。说当时在车上因为听见这个女的骂他,所以这个女的下车他就跟着下车,并追问对方为啥骂他。然后在公交车站点就把她揍了。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意识清晰,问话回答切题,情绪稳定,言语理解和表达可,案发时存在言语性幻听。
症状自评量表测评(SCL-90)结果分析报告单:总分146。
(三)鉴定标准:
《国际疾病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标准。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送鉴定材料,结合我鉴定所鉴定人的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一)精神医学评定
根据送鉴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母亲证明:颜某某在18岁时头部外伤,以后渐出现很少说话,说话的时候颠三倒四的,无缘无故的暴怒。被鉴定人邻居询问证明:颜某某一犯病自言自语,少语,孤僻,胡说八道。吉林市某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住院号:XXXXXX)摘录:该病人18岁时头部外伤昏迷,行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渐出现自语,孤僻,疑心议论,认为被害,发脾气,摔东西于2021年5月25日入院,初步诊断:脑损害和功能障碍及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某派出所证明:在交流过程中其沉默不语,后语言逻辑混乱,不配合询问,经住院治疗承认殴打他人违法事实,但违法原因及现场其他情况均不能清晰回忆。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意识清晰,问话回答切题,情绪稳定,言语理解和表达可,案发时存在言语性幻听。
症状自评量表测评(SCL-90)结果分析报告单:总分146。
综上所述,依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标准,被鉴定人颜某某医学诊断为“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
(二)受处罚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颜某某医学诊断为“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被鉴定人作案时处于疾病发作期,有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受疾病影响,在发生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丧失。故评定被鉴定人颜某某作案时无受处罚能力。
【鉴定意见】
(一)医学评定为: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
(二)作案时为无受处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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