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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当事人为促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事项而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居间费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院公报案例:当事人为促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事项而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居间费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为促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事项而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居间费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张礼杰 柳萌菲(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为他人介绍工程而收取介绍费的情况在建筑业中非常普遍。此种介绍费往往金额较大,介绍人为保护自己的预期利益不受损失,一般会要求与实际承包人签订居间合同(中介合同),对介绍费(中介费)进行明确约定。该类合同是否有效,如双方发生纠纷法院是否会支持介绍人要求支付介绍费的请求?本期荐读2023年第5期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8年,涵田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涵田公司将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

     2018年9月5日,被告红战公司与原告张正国就上述汤山G81地块工程招标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一、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并符合投标条件的相关手续,按招标要求进行正常投标。二、乙方提供相关单位的招标信息和相关要求,并了解掌握招标的程序及中标条件,配合甲方中标。乙方不得违反招标方的招标程序及法规要求,严格招投标手续,利用可利用的资源尽最大限度努力中标。三、甲方如中标后应付给乙方相关报酬总计300万元。

     2018年9月25日,省建公司向红战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其单位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项目确定红战公司中标。

     后张正国与红战公司就300万元中介费发生纠纷,张正国诉至法院,要求:红战公司给付居间费300万元。

【裁判观点】

      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张正国与被告红战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由张正国为红战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汤山G81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居间事项是否合法,张正国的居间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居间协议》的效力。第三人涵田公司将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省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方、桩基、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省建公司与红战公司均未能提交双方之间就该项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合《中标通知书》以及省建公司制作的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可以确定省建公司曾将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交由红战公司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省建公司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红战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正国的居间行为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张正国的居间行为违法,其与红战公司间的《居间协议》无效。综上,张正国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涵田公司将位于汤山美泉路与延祥路路口汤山G81地块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省建公司施工。省建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他人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上诉人张正国与被上诉人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张正国促成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签订上述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张正国上诉主张该《居间协议》有效,法院不予采信。张正国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对张正国主张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本案系上诉人张正国与被上诉人红战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张正国在一审中也未将红战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列为被告,一审法院为查明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的性质,已追加被上诉人省建公司、涵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张正国与崔德建、郑国清之间的其他事实,不属于本案应当查明的事实范围,故张正国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不予采信。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该原则系建立在当事人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本案中,因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张正国的居间行为违法,故一审法院对张正国主张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张正国如果认为其他有关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建筑市场中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情况,可依法向建筑市场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张正国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违反诚信原则及不让违法违约者得利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来源:2023年第5期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简要注解】

     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介绍工程等情境下,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双方之间均已成立中介合同关系。

     中介费的支付应当以中介合同有效为前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前半句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他将导致合同无效;后半句是指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他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后果,但不会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建筑法》中有关工程发承包、工程质量的规定关系国计民生,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居间合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居间人无法向委托人主张居间费,这是否意味着委托人可以就此免责,委托人是否属于因违法行为而得利?本案中法院给出的处理思路是:虽然委托人无需支付中介费,但不免除其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而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居间人可以依法向建筑主管部门反映。

     本案系因介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而导致中介合同无效,居间人为有资质的单位介绍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如不构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中介费依法受法律保护【注意应以不违反招投标法为前提】。

【法条索引】

     一、《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建筑法》

     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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