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起发生在广州的一起校园恶作剧事件。
你是否经历过或者亲眼目睹过这样的恶作剧:当别人站着的时候,偷偷把他身后的椅子移开,结果他一不留神坐空了,整个人四脚朝天,引发了一片哄笑声。如果没有人受伤,这或许只是一个过分的玩笑,但是如果有人因此受伤,那就会变成一起事故。最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恶作剧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中的当事人思思和小杰是同班同学,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某天的午休时间,思思站起来与前座同学交流,正好小杰经过思思的座位,他突然起了恶作剧的念头,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了一段距离。结果,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整个人仰倒在地,后脑勺碰到凳子。其他同学见状赶紧扶起她,并把她送到了校医务室。
思思摔倒后出现了头疼、视物模糊等症状,学校立即通知了双方家长,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接下来的几天里,思思多次就诊并住院治疗,诊断结果显示她患有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和双目视神经挫伤等。事故发生后,小杰的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然而,思思的父母与小杰的父母和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以思思的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南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可以看出,思思的治疗过程都是围绕她受伤所导致的症状进行的,治疗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相关鉴定也没有排除或否定思思的损害后果与小杰的恶作剧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医嘱和病历证明了思思的损害是由于小杰的恶作剧行为所造成的。因此,思思出现头疼、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小杰在做出恶作剧行为时已经满 12 周岁,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他明知这种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做出了这样的行为,存在过错。小杰的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遭受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思思因小杰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该由小杰承担。考虑到小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即他的父母承担。
经过综合考虑思思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费用情况,南沙区法院判决小杰的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金额超过 10 万元。小杰及其父母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广州中院在二审中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以上就是广州一起校园恶作剧事件的情况。你对于判决结果有什么看法呢?大家对于这起事件有什么评论和看法,请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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